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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拓展执行渠道,创新执行思路

来源: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9

——石某东执行孙某梅、林某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件基本信息:执行依据(2017)冀1102民初37**号

申请执行人:石某东

被执行人:孙某梅、林某成

  基本案情:被执行人孙某梅、林某成向申请执行人石某东借款,因未如期偿还,申请执行人将被执行人诉至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本院于2017年11月2日出具调解书,确认欠款27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孙某梅、林某成分期偿还。因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石某东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21日立案执行。

  执行案件办理要旨:案件进入执行后,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相关执行文书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包括账户、公积金、不动产等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执行线索,被执行人林某成名下登记有一套出租车经营资质手续。经执行办案人员赴本市行政审批局核实,上述财产线索属实,随即执行人员在登记部门对林某成名下出租车经营资质予以查封。申请执行人申请对出租车经营资质评估拍卖清偿欠款。经营资质虽非实物财产,但因其具有专属性和盈利特质,可以作为无形资产予以拍卖。办案人员在做了大量准备工作后,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经营资质予以评估价值并挂网拍卖。2019年7月20日,案外人孙某某以269000元拍得上述出租车营运资质。因运营资质的强制执行过户登记无先例可循,办案人员多次同行政审批局的工作人员及领导予以协调沟通,最终完成拍卖过户登记,拍卖款发放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确认案件执行完毕。

  法官寄语:近年来随着案件数量的节节攀升,执行案件多,执行压力大成为工作常态,这就要求一线执行人员在破解执行难的过程中要摆脱简单的查、冻、扣工作模式,不断拓展执行思路,谨慎且大胆的尝试新的执行措施和执行内容。同时,积极将工作中的问题及时向上级反馈,形成良性的上下级联动机制。比如被执行人公积金的执行扣划问题,从开始的“不能扣”到“可以扣”再到现在的“很好扣”,这一变化正是最高院及各省高院在获取一线工作反馈后积极同相关管理部门协调的结果。这种工作模式有助于解决执行难,降低司法成本并提高司法效率。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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