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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7万余条公民个人信息,这3人被判刑!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6

  

  这样的短信是不是有经常有收到?

  中奖短信?

  免费WIFI?

  好友回电?

  日常生活中

  我们的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随处可见

  你是否曾经有疑问?

  为什么他们对你的信息了如指掌

  吉水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案件

  三名被告人因非法获取出售

  数万条公民个人信息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十个月

  并处罚金一万至五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

  2020年被告人罗某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还在缓刑考验期的罗某因无经济来源,遂再次产生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获利的想法。

  2021年6月,罗某找到曾某轩要其帮忙一起买卖公民个人信息,于是二人开始在网上低价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然后提供给境外诈骗分子和赌博团伙使用。

  截止案发,二人共计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49383条,获利817434.1元。

  此外,被告人刘某从罗某、曾某轩处学会买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法,独自出售公民个人信息27509条,获利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

  被告人罗某、曾某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49383条,获利817434.1元,情节特别严重;刘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27509条,获利8000元,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综合考虑三名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提醒:

  法律保护个人信息的同时

  市民也要避免信息泄露

  国家高度重视保护公民个人信息,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专章方式,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定义、保护原则、法律责任、主体权利、信息处理等都作出规定。2021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实施,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的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了个人在信息处理活动中的知情权、决定权、限制权、拒绝权、查阅、复制权、可携权、更正、补充权、删除权,法律明确了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的权利义务边界,对应用程序(App)不可过度搜集个人信息,大数据杀熟等作出针对性规范。

  随着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国家机关、企业、网络主体等信息采集方的主体责任愈发明确,个人信息的“防护网”“防火墙”愈发牢固。提醒广大群众在日常生活中,不仅要提高避免个人信息泄露的意识,还可以在信息处理目的已实现、无法实现或者为实现处理目的不再必要、个人信息处理者停止提供产品或者服务,或者保存期限已届满或个人撤回同意时,要求信息处理者删除相关信息,以更全面保护好个人信息。

  来源:吉水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805/2022080542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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