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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2年度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双随机”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4

  内民政办字〔2022〕57号

  

  各全区性社会组织:

  根据民政部《社会组织抽查暂行办法》(民发〔2017〕4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社会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办法》(内民政发〔2017〕85号),自治区民政厅决定结合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及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回头看”专项清理整治等工作,开展2022年自治区本级社会组织“双随机”抽查执法检查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2021年12月31日前在民政厅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为本次抽查的对象。按照6%的比例,随机抽取100家(名单附后),其中社会团体50家,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50家。

  二、抽查的人员

  自治区民政厅随机抽取2名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必要时邀请相关专家参加。

  三、抽查内容

  主要检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2021年度工作报告、会计报表、相关账簿等;了解内部控制制度建立情况及执行有效性;评价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且有效执行;查看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业务活动管理是否规范;核实是否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如有必要,可以追溯以前年度。抽查重点:

  1.2021年度工作报告书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2.对行业协会商会乱收费“回头看”专项清理整治检查重点:(1)强制或变相强制入会并收取会费;(2)只收取会费不提供服务,或者对会费所包含的基本服务项目重复收取费用;(3)利用分支(代表)机构多头收取会费;(4)采取“收费返成”等方式吸收会员、收取会费;(5)利用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委托授权事项或者其他行政影响力违规收费;(6)通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费;(7)通过职业资格认定违规收费;(8)强制或诱导企业参加会议、培训、展览、考核评比、表彰、出国考察等各类收费活动;(9)强制市场主体提供赞助、捐赠、订购有关产品或刊物;(10)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11)以担任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为名向会员收取除会费以外的其他费用;(12)会费标准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修改;(13)具有一定垄断性和强制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未按要求进行调整和规范;(14)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不合理;(15)其他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乱收费行为;

  3.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专项整治检查重点:(1)已完成社会团体授权任务和宗旨使命的;(2)超出社会团体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的;(3)另行制定章程的;(4)名称或业务范围有相同相似的;(5)未按照规定程序设立的;(6)以“中心”、“联盟”、“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名称命名的;(7)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8)除代表机构外,名称带有地域性特征的;(9)分支(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10)内部管理混乱影响正常运转的;(11)拒不服从社会团体领导和管理的;(12)连续两年及以上未开展活动的;(13)与非法社会组织存在勾连的;(14)未经社会团体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发展会员、收会费、接受捐赠、以社会团体名义开展活动的;(15)财务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统一账户管理的;(16)开设独立银行账户的;(17)单独制定会费标准的;(18)通过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方式将分支(代表)机构委托其他组织运营的;(19)存在违规收费或违规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等情形的;(20)违反其他管理规定的;

  4.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非营利监管专项整治检查重点:(1)违反开办资金为捐助财产要求,违规向出资人等返还开办资金;(2)财务收支未全部纳入本组织法定账簿核算、将本组织财务收支与其他组织收支混管或者将以本组织名义开展活动的收入交由其他组织或个人收取;(3)使用其他组织或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账务往来;(4)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对投资收益进行核算;(5)支出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范围;(6)向出资人、举办者、捐赠人、理事、监事等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7)通过虚增业务活动成本、虚假发放工作人员费用、专家费用等方式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本组织财产;(8)兼职理事、监事参加决策、监督等履职行为时以劳务费、专家费等方式领取报酬;(9)假借“公益”、“免费”等名义违规为企业或产品开展宣传、促销等活动;(10)将大额财产长期无偿交由或出借给其他组织、个人不收回;(11)与关联方发生交易时未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价格不公允,或者未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等信息;(12)具有其他违反非营利属性要求的行为;

  5.整改完成情况。对于上年度发放整改通知书的社会组织,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6.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情况。

  四、抽查时间

  随机抽查检查于8月初开始,10月底结束。

  五、抽查方式

  主要通过书面检查和现场抽查的方式开展检查,现场抽查不少于30家,请被抽查到的社会组织于8月20日前将自查报告(按照上述抽查内容逐条报告)报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将财务相关账目报送至相应会计师事务所(详见附件)。

  六、抽查结果及运用

  抽查工作结束后,民政厅将在30日内将抽查结果告知被检查社会组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抽查结果作为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政府购买服务、税收优惠、资格认定、评优评先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同时将抽查结果通报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

  七、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执行有关社会组织法律法规,切实做到规范文明执法,保持良好形象。

  (二)本次抽查工作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制度公开、抽查过程公开、抽查结果公开的全公开模式,保障监管对象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三)被检查行业协会商会要主动配合,积极提供相关材料,对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组织整改,不断提升自身建设水平。

  

  1.书面材料报送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906室,电话:661125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63号院6号楼9楼)

  2.财务材料报送地址:

  内蒙古国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如意开发区绿地领海B座1410;联系人:刘丽珍 13604712020 18947912988;

  内蒙古信荣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呼市新建东街巨海城9区A座公寓14层7号;联系人:武美清 13948438152。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2022年社会组织“双随机”执法检查抽查名单.xlsx

            材料报送模板.docx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

  2022年8月3日

  


原文链接:http://mzt.nmg.gov.cn/gsgg/tzgg/202208/t20220804_20981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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