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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先支付事故连带赔偿款 限制高消费4年后追偿成功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4

  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成功执结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

  原告胡某经案外人张某介绍,将赣01-20XXX农用车卖给被告邓某。2013年7月13日,原、被告在下埠集乡某村委会被告所有的砖瓦窑厂进行交易,双方签订了购车协议。签订协议当天,被告支付了车款,原告也将车辆交付给了被告,但之后双方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之后,被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受害人起诉至我院,要求原告和被告一起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事故赔偿款人民币59844.26元,同时判决原告对被告的上述赔偿款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告邓某拒不执行该判决书,我院作出(2016)赣0124执20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告及原告的存款人民币60641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相应价值的财产。后该院分别于2016年6日2日冻结、2017年1月18日扣划原告存款人民币60641元作为事故赔偿款,扣划后被告的父亲支付了部分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0321元,原告又从该院领回赔偿款人民币30321元,故原告代被告支付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0320元。原告于今年7月起诉至该院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垫付的事故赔偿款人民币3032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6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法院判决限被告邓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胡某垫付款人民币30320元及占用期间的利息(利息自2016年6月2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判决生效后,胡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邓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于2018年5月30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限制被执行人邓某高消费。

  时隔4年后的今天,被执行人邓某在外打工赚到了钱,见自己被限制了高消费、银行存款等被冻结,束手束脚,实在不方便,遂主动请求执行法官主持和解,解除对他采取的冻结措施。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被执行人付清了胡某的追偿款,申请执行人胡某遂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并向法院申请结案,解除对被执行人邓某采取的冻结措施,该案历时4年顺利执结。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804/20220804429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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