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日从成都市金牛区法院获悉,该院刑事审判庭于1日公开开庭审理全区首起团伙贩卖新型毒品氟胺酮并首起毒品犯罪“自洗钱”案,法庭将综合评判在案证据、考量全案案情,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择期宣判。
公诉机关指控,自2020年起,被告人卓某伙同他人在成都市全市范围内零包贩卖毒品氟胺酮。由被告人卓某联系进货、封装毒品、联系买家、商量价格,由另案被告人甲协助被告人卓某藏匿毒品并帮助记账。2021年8月,被告人卓某雇佣另案两被告人乙、丙负责运送毒品。经鉴定,从该三人处查获的白色粉末中有1321.16克中检出氟胺酮成分,从查获的叶状物7.42克中检出大麻成分。
被告人卓某在贩毒过程中,采取利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后通过银行卡提现、转账、取现,购买理财产品等方式掩饰、隐瞒毒资性质。2021年3月至10月28日期间,被告人卓某收取毒资1,041万余元,其中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账户收取毒资376万余元。自2021年7月1日氟胺酮被列管以来,卓某使用他人微信、支付宝收取毒资221万余元。2021年4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卓某通过支付宝账户将收取的部分毒资转入“博时天天增利货币A”基金(即余额宝)中,共计申购176万余元,提现176万余元。
庭审共分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陈述三个阶段。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详细证据,指控卓某犯贩卖毒品罪、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控辩双方在审判长主持下充分发表意见。法庭将综合评判在案证据、考量全案案情,并充分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择期宣判。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自洗钱”行为已严重危害金融管理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大。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毒品犯罪是典型的逐利型犯罪,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毒品交易与毒资流转、清洗相伴相生;洗钱罪侵犯的是金融管理秩序,当犯罪行为人同时实施贩毒和洗钱行为时即侵犯了两个法益,洗钱行为就不属于事后不可罚行为,应当对两种犯罪行为进行数罪并罚。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周夕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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