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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官的三个“角色”——记沈阳市人民检察院第五检察部检察官孔彬彬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4

  简介

  孔彬彬,1983年出生,从检以来,3次获个人嘉奖,连续3年荣立个人三等功,是民法典首批沈阳市宣讲团成员。今年5月,荣获第三届沈阳市“十佳青年检察干警”称号。

  在不同的工作中,孔彬彬代表3个不同的“角色”,分别反射出新时代检察官对公平正义的不懈追求、“求极致”的专业精神和真挚的为民情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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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监督中的睿智检察官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严重侵害当事人及案外人合法权益。

  2018年,某当事人向沈阳市检察院申请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称某公司名下资产被法院依据5份调解书查封8年未拍卖,致使其债权无法实现。

  案件受理后,作为专案组成员的孔彬彬认真审查卷宗,经与专案组成员共同研判,发现5起案件中不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为同一人,可能涉嫌虚假诉讼行为。孔彬彬与专案组其他成员共同制作周密的调查预案,确立案件突破方向,通过调查取证、询问涉案当事人,最终形成完整证据链条,仅用3周时间,这5起虚假诉讼系列案件真相水落石出。

  经沈阳市检察院抗诉,5起案件全部改判,申请人3680万元债权得以实现,涉案当事人被处以司法处罚35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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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民司法中的群众贴心人

  董某是一起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申请人,身有残疾且离异多年。董某因罪入狱期间,原居住的房屋动迁,开发商找到其刚满18岁的女儿签订房屋拆迁协议,并将5万元拆迁款发放给董某女儿。董某出狱后失去了栖身之所,又与女儿失去了联系,在向法院诉讼未得到支持后,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该案受理后,孔彬彬多次耐心与董某沟通,并顶着酷暑进行走访调查,安抚情绪激动的董某,后又辗转联系到董某女儿了解情况。最后经审查,认为董某女儿在房屋拆迁协议上签名的行为,既没有得到董某的授权,也没有得到董某的追认,故该签名行为对董某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提请省人民检察院抗诉,得到了省检察院支持,目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已撤销了该案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基层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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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务营商中的博学女专家

  4月13日,在沈阳市检察机关召开的“云问需”营商恳谈会上,某企业家提出:“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当事人能否主张变更或解除合同?”

  孔彬彬答道:“判断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当从疫情的严重程度、防控措施强度以及疫情、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程度等方面综合判断。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则当事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张解除合同;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当事人可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责……”孔彬彬流利、专业的解答得到了现场企业家们的一致认可。

  沈阳市检察院优化营商“博士团”成立以来,孔彬彬累计走进民营企业6次,开展普法宣传讲座11次。

  记者手记

  

  外表淡如菊的孔彬彬,在工作中却总能冲锋陷阵、勇往直前,她说这是个性使然,但记者却更愿意将它解读成热爱,那是一种对检察事业源自内心的热爱。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38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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