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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严厉惩处 健全共治机制 形成保护合力 辽宁特殊保护“耕地中的大熊猫”

来源:辽宁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8-03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于2022年6月24日通过,自8月1日起施行。

  

  近年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守护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努力为辽宁生态文明建设提供高质量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日前,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今年3月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的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

  2003年2月28日,被告人任某某与沈阳市于洪区某村委会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从该村承包380亩葡萄种植地,承包期30年。2014年5月,任某某未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承包的部分耕地进行硬质覆盖,然后出租给他人从事非农业经营。经鉴定,任某某损毁地块面积23.54亩,全部为耕地,目前已丧失了种植条件,属于硬覆盖破坏,损毁程度严重。2014年9月4日,沈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局于洪分局对任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恢复土地原貌,但任某某一直未对损毁的耕地予以恢复。2021年3月,公安机关依法将任某某抓获。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任某某提出上诉,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严厉打击破坏土地资源犯罪,保护好黑土地就是保护国家粮食安全。被告人任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对耕地造成了损害,严重破坏了黑土地的土壤结构,违反我国对合理利用土地和保护耕地的管理秩序,必须坚决依法予以惩处。

  据了解,围绕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全省法院采取多项务实举措筑牢黑土地司法保护屏障。

  全省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耕地,尤其是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非法采矿采砂、非法倾倒废物等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行为。依法严惩偷采盗挖泥炭黑土等违法犯罪活动,服务构建黑土地保护系统工程。依法审理涉耕地污染、破坏责任纠纷以及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综合发挥环境审判职能作用,坚决防止耕地“非农化”“非粮化”。

  积极适用禁止令保全措施,及时制止涉耕地侵权行为,防范涉耕地生态环境风险,将耕地污染防治关口前移。贯彻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准确适用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制度,强化辽河平原区、东部丘陵山区黑土地司法保护。强化耕地治理与修复工作,维护农业生态安全。

  加强与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行政机关和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协同联动,推动环境司法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衔接。支持行政机关依法开展土地行政执法工作,建立健全协作共治机制,形成耕地保护合力。

  


原文链接:http://www.lnfz.cn/news/539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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