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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出台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来源:辽宁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30

  

  

  

   (记者 周冉冉) 近日,江苏省民政厅出台《江苏省特困人员认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规范全省特困人员认定工作,确保应救尽救、应养尽养。《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适度放宽了有关认定条件,拓展了“无劳动能力”的残疾种类和等级,增加了“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二级肢体残疾人和一级视力残疾人”,并对“无生活来源”的认定条件进行了完善。在收入方面,规范了收入计算方法,即按照申请前六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在财产方面,规定了拥有两套及以上房产、拥有汽车(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等不得被认定为特困人员的情形,进一步规范了特困人员财产认定标准。放宽了“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认定条件,在原认定范围的基础上,明确规定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同时,将特困救助供养覆盖的未成年人年龄从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规定特困人员中的未成年人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至18周岁;年满18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者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可继续享有救助供养待遇。

  信息来源:2022年07月27日 中国社会报



原文链接:http://mzt.ln.gov.cn/wbxx/202207/t20220728_46418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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