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寄养家庭条件恶劣,东莞法院为当事人变更监护人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30

东莞女子阿花(化名)从小被寄养在舅舅家,因精神障碍和其他身体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无法生活自理。寄养前几年,阿花被安排独居村屋,平时仅靠邻居家保姆送饭和洗澡,生活条件恶劣。后阿花姐姐与舅舅家协商变更阿花监护权,但协商未果,遂起诉至法院。日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从有利于阿花的最大原则出发,撤销其舅舅和舅妈的监护权,变更其监护权为阿花姐姐。7月25日,阿花姐姐向法官送了感谢锦旗。

阿花姐姐向法官送锦旗 布瑞雯摄

妹妹寄养舅舅家,生活条件恶劣

30多年前,年幼的阿花(化名)和姐姐因母亲早逝,就被寄养在不同亲戚家。阿花被舅舅家收养。

但阿花的成长之路并不顺畅。经鉴定,阿花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此外,阿花还患有其他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

阿花姐姐说,阿花一度入住东莞市某托养中心和东莞某医院,但因经常跌倒被劝退。2018年7月起,阿花被舅舅安置在村里一处简陋平房独居,并安排邻居家看护老人的保姆一日送餐三次。

阿花姐姐也曾多次看望阿花,看到妹妹住处的卫生环境十分恶劣,墙上发霉,经常老鼠出没,四肢布满被蚊虫叮咬的口,十分痛心。遂要求将妹妹的监护权变更为自己,想送妹妹到护理院安置。但舅舅出于种种考虑,并没有答应。

法院认定监护不足,判决变更监护人为姐姐

今年5月,阿花姐姐向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舅舅和舅妈对阿花的监护权,将阿花的监护人变更为自己。阿花姐姐难过地说,阿花因缺乏看护,曾于今年3月16日摔倒神志不清,被送重症监护室救治。如今,自己已有较好的工作,有条件和能力自己照顾妹妹。

而舅舅和舅妈则辩称,他们多年来一直养育阿花,曾为阿花支出高额治疗费,一直有请保姆协助照顾阿花。目前,为了照顾孙子,住在本地一个高档小区,虽然没有与阿花同住,但对阿花已尽了监护人的义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阿花患有精神障碍,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更因疾病生活无法自理,需要细致护理,将其安置在平房独居,仅给予其一日三次送食物和洗澡,监护力度显然不足。阿花的舅舅年过七旬,舅妈也已六十多岁,且自称需照顾孙子,无法与阿花同住,说明其因条件受限难以全面履行监护人的义务。而阿花姐姐明确表示会将阿花送护理院进行治疗照顾,该方案符合最有利于阿花的原则。

今年7月,法院适用特别程序作出一审终审判决,撤销阿花舅舅和舅妈对阿花的监护权,将监护人变更为阿花姐姐。该判决已生效。

日前,阿花姐姐已将阿花送到某医院检查身体,正在办理入院手续中。

法官说法: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确定监护权

本案承办法官称,关于如何确定监护权,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该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还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都是存在血缘关系的亲人,应同心同德,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照顾被监护人阿花。在各方存在分歧的情况下,法院依法遵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认为阿花的监护人为其姐姐更加合适,故撤销其舅舅和舅妈的监护权,变更监护人为阿花姐姐,以最大程度上维护阿花的合法权益。(羊城晚报·羊城派)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7/t20220728_110001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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