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谎称赝品为珍宝,247名藏友被骗573万余元“服务费”!五被告如何量刑?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30

成立公司对外宣称经营古董鉴定与买卖,实则借机骗取藏友信任,签订宣传服务合同收取高额“服务费”,谎称可以帮助高价卖出……近日,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诈骗案,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洪某某、林某某、池某某5人有期徒刑13年至1年3个月15日并处罚金。

案情回顾:结伙诱骗藏友签订合同收取高额“服务费”获利

2018年9月开始,被告人聂某某在广州市天河区成立某古公司,通过网络、电视等对外发布虚假广告,宣称某古公司是某电视台下属单位,并主办了电视台《某古讲坛》栏目,专司经营古董鉴定与买卖,以此吸引、套取藏友的联系方式及藏品信息。

在骗取到藏友信息后,某古公司随即安排人员根据预设话术邀请藏友带着藏品到公司会面洽谈合作。期间,工作人员诱使藏友将藏品交给其安排的“首席鉴定专家”进行鉴定,并编造藏品具有高价值的事实,借机收取每件藏品数百元的“鉴定费”。

同时,某古公司会安排高层人员以虚构公司规模、虚报成交率、故意抬高藏品的市场报价等方式进一步骗取藏友信任,谎称可提供相应的宣传服务帮忙高价卖出藏品,诱骗藏友签订相应的宣传服务合同,借此收取高额“服务费”,但实际上所有藏品无一例得以成功售出。

经统计,案发期间,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洪某某、林某某、池某某等30余人以某古公司名义通过此方式,共骗取了247名被害人合计573万余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洪某某、林某某、池某某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

天河法院以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聂某某、徐某、洪某某、林某某、池某某5人有期徒刑13年至1年3个月15日不等,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至8千元不等。

宣判后,5名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案:恶意引导被害人诈骗钱财,构成诈骗罪

天河法院刑事审判庭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郑昕认为,这是一种严丝密缝、强针对性的诱骗行为模式。

某古公司未获授权,私自使用电视台以及《某古论坛》栏目的名称、标识在网络上进行虚假宣传,在被电视台警告后仍继续为之,并因此导致《某古论坛》栏目被停播。然而,某古公司在栏目停播后,仍继续以某电视台下属公司、主办了《某古论坛》栏目自称,营造专业、权威的机构形象以骗取藏友信任,并继续假借为栏目征集藏品为名,在网络上套取被害人联系方式及藏品信息。

在获得被害人信息后,某古公司使用统一预设话术进一步获取被害人信任,以可代为高价出售藏品为由,诱使被害人带藏品到公司洽谈“合作”,安排虚假的“电视台首席鉴定专家”对藏品进行失实鉴定,并故意抬高藏品市场价值。根据被告人供述,涉案2000余件藏品中绝大部分为赝品,但鉴定后却大部分都给予了“真品”“相当珍贵”“稀少”“罕见”“少见”等评定,刻意诱导被害人对持有藏品价值产生错误认识。

公司各级人员自下而上,从业务员、业务经理、总监及“鉴定专家”相互配合,虚夸某古公司的经营实力和业务水平,误导被害人相信某古公司有实力、有渠道能够通过宣传等方式帮助其高价出售藏品,并基于此错误认知与某古公司签订委托宣传、销售藏品的书面合同,继而支付高额的“鉴定费”“服务费”,但实际上该高额的“服务费”全部用来发放人员薪水、支付公司人力成本,而非藏品宣传及销售。

某古公司在收取藏友费用后,还特意在合同中约定只负责提供节目录制、网络视频录制等宣传服务,故意不提及寻找买家、帮助高价出售藏品等内容,该行为明显属“移花接木”的行为。后续每当被害人询问销售藏品进展时,某古公司则以各种事由搪塞拖延,实际上从未实质帮被害人出售藏品,最终非但没有给被害人带来或产生任何实质利益,反而在短短数个月之内致使247名被害人蒙受巨额经济损失。

上述各项行为,足以证明被告人聂某某、徐某、洪某某、林某某、池某某5人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以公司名义,采用主动引诱、隐瞒真相等手段恶意引导被害人,诈骗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南方+)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7/t20220729_1100050.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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