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文化

妻子将临盆,丈夫要离婚?法官说:这婚离不成!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30

  □记者 林珊 通讯员 何海婷

  “您好,是马尾法院吗?我刚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才知道我老公要跟我离婚,现在我大着肚子,预产期就在下周,我能不能到法院当面跟法官说下我的情况……”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中心接到一通电话,一起看似简单的离婚纠纷瞬间变得“复杂”起来。

  第2天,身怀六甲的林某在婆婆严某的搀扶下来到了马尾法院,承办法官李心接待了他们。林某向法院提交了产检报告及结婚证,案件情况逐渐明朗。

  林某和丈夫陈某经短暂认识后于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今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林某平分彩礼20万元,并要求林某退还见面礼10万元。立案时,陈某为了达成离婚目的,刻意隐瞒了其妻林某已经怀孕且即将生产的事实。

  “李法官,虽然我跟他之间偶尔会有争吵,但是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我公公婆婆也对我非常好,为了即将出生的孩子,我也不想离婚。”林某情绪激动地说道。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女性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无故提出离婚,所以你也不用太担心,这个庭不用开,你尽管放心去生孩子。” 李心安抚道。在法官的耐心劝导下,林某心中的大石总算落地。陈某的母亲严某也说道:“我儿子太糊涂了,他媳妇马上就要生产了,他居然做出这种事,我已经严肃批评他了,请求法官驳回他的起诉。”

  最后,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正怀有身孕,且即将临盆生产。此时,陈某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某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不仅有违社会伦理,亦于法无据,其行为显然缺乏男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对此,法院给予严肃批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法官表示,本条以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身心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如果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极有可能会对女方的精神造成刺激,从而影响到女方和胎儿的健康,故本法条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作出了限制。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26/20982.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