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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两级法院强化刑事司法保障 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来源:湖北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30

  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近年来,武汉两级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坚持严厉打击涉企犯罪,以最快速度、最大力度帮助企业追赃挽损,参与构建“大融合、大监督、大服务”企业合规新格局,以更有力量、更有温度的刑事审判护航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董事“连环计”挪用公司贷款

  法院“巧斡旋”追赃挽损护航民企

  某公司董事钱某某指使该公司数名高管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4000万元银行贷款在多个由钱某某出资或担任实际控制人的公司之间“连环”转移,最终转移到自己实际控制的某食品公司……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以挪用资金罪对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5年。

  “起初向钱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他虽表示认罪,但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还没有清醒的认识,认为他向公司投入的资金远远大于他从银行贷款收回的资金。”承办法官至今记忆犹新。

  谈及做完该案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后的感受,法官介绍道,“这起案件做到惩治犯罪不算难,难的是如何挽回涉案企业的经济损失,同时不给牵连在案的其他公司造成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为尽力追赃挽损,承办法官悉心向钱某某家属、辩护人进行释法析理,“那段时间上班的第一个电话和加班的最后一个电话,要么打给了家属,要么打给了辩护人。”

  法庭上,在充分、无可辩驳的证据面前,钱某某深刻忏悔,当庭表示认罪认罚,家属在开庭后一周内代为退缴了全部赃款。江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钱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赔的赃款4000万元发还涉案企业。

  “这起案件案发历时久、涉案金额大,被告人家属现在能想方设法多方筹款,代为退赔全部赃款,说明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 承办法官激动地说。

  目前,钱某某返还的赃款已在第一时间依法发还给某公司,企业负责人携员工向承办法官表达了感谢。

  打着行业“潜规则”幌子行骗

  法官“抽丝剥茧”依法予以严惩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到案后拒不认罪,且具有前科、多次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酌情对其从重处罚。”2月23日,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对一起刑事案件进行公开宣判,之前拒不认罪的被告人李某逐渐低下了头,表示服判认罪,不再上诉。

  2021年1月至4月,辖区几家医药公司到公安机关报案,均称被某销售公司员工“王某”骗了货款,经过侦查,公安机关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并顺利将其抓获。

  原来,李某冒用“王某”的身份,假借某销售公司的名义与某医药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提供2000盒药品,实际只采购发货了1000盒,还拦截和替换了随药品寄送的检验报告。在医药公司无法入库请李某代为退货退款时,李某却将药品据为己有出售牟利。随后,李某又利用“假快递单”虚假发货的方式对其他两家医药公司实施了诈骗。

  在审讯过程中,李某拒不承认诈骗的事实,辩称其冒用身份、假借公司名义、拦截检验报告、签订合同与实际交货数量不一致等均为行业“潜规则”,诈骗所得是“佣金”和欠款,企图以此逃脱法律制裁。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认真查阅卷宗梳理案情,与合议庭成员反复研讨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身份,伪造公司销售合同、印章,虚假发货,伪造收款账户信息等行为,表明其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故意;将某医药公司退还药品占为己有非法牟利以及虚假发货等行为,均表明其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法院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责令其退赔赃款48850元。

  “对企业反映强烈的合同诈骗、盗窃、职务侵占等涉企犯罪,要保持持续高压态势,打造安民利企的营商环境,让企业家能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发展。”法官说。

  高管“瞒天过海”占财产

  法院“量企定制”司法“锦囊”

  朱某是某科技公司的董事长。2017年12月,朱某以某科技公司名义与广西某水电公司就拖欠的服务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广西某水电公司支付人民币750万元。

  拖欠多年的欠款终于回收,本是一件喜事,未曾想,这只是朱某一场“瞒天过海”操作的开端,某科技公司对整个诉讼、执行过程和结果并不知情。这之后,按照朱某要求,广西某水电公司将750万元执行款转入朱某个人实际控制的某电气公司。

  “他发邮件告诉我们,欠款已经无法回收。” 某科技公司的一位股东说。

  收到执行款后,朱某以某电气公司为某科技公司偿还债务的名义,与某科技公司的20余家债权公司签订债权处置协议,以折扣价收购上述债权人共计人民币1200万余元的债权。

  2018年底,朱某以某电气公司收购持有债权,向某科技公司全体股东提出兑现所持债权或者置换公司股权的要求,但未能得逞。事发后,朱某以该电气公司名义承诺放弃上述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科技公司负责人朱某利用管理公司的职务便利,将公司财物750万元非法占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朱某具有自首、案发后主动放弃利用侵占的750万元收购的债权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朱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该案办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该科技公司在公司内部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遂根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涉企刑事案件审判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工作指引(试行)》,建议该公司强化风险防范理念,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合规意识,提升公司合规管理水平,有效应对经营管理风险,保障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企业发展好了,整个社会环境才能好。”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武汉两级法院将继续探索延伸刑事审判职能,把脉问诊、对症下药,聚焦涉企犯罪案件特点、聚焦涉企犯罪行业特点,从“小案子”发现“真问题”,为企业经营发展再献司法良方,切实提升企业安全感,让美好明天“看得见”。(来源:中新网)


原文链接:http://www.hbcaw.gov.cn/fzjs/41565.j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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