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周和小周系父子关系。一年前,小周从老周银行卡账户转款64159.8元到自己的账户,后父子出现矛盾,老周直接报警称,小周盗窃其存款。在派出所,小周声称母亲去世后,是他一手包办母亲的丧事,而父亲也是自愿将银行卡和密码给了自己,让自己把钱取出来给自己换车和支付母亲的丧葬费。民警了解情況后,明确告知老周所报小周盗窃事实不成立。经调解,双方同意由老周负担妻子丧葬费20000元,小周将剩余44159.8元还给老周。
但是,今年6月,小周竟收到了老周以不当得利为由的起诉状,诉称小周还有24159.8元至今未向自己返还,希望宝坻区法院判令小周返还这笔钱。
气愤之余,小周还是来到法院参加了诉讼,听到老周声称在报警后,自己仅返还了40000元,余款24159.8元至今未返还后,激动地辩称母亲去世后,自己全面料理了后世,共支付丧葬费40000元,本来是父亲将银行卡交给我,用来支付母亲丧葬费,没想到父亲急于找老伴,便后悔支付丧葬费,这才与自己反目。父亲曾报警称,我盗窃其存款,不过在民警的调解下,已经达成合意,并在民警的督促下,当场将剩余款项全部转给了父亲,并请求法院调取父亲银行卡明细。但是,老周当庭反驳了他的说法。
为了查明事情的真相,承办法官宣布休庭,前往派出所和银行进行调查,根据民警执法记录仪录像和老周的银行卡明细显示,小周确实当场将剩余款项转给了老周。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即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失的事实。判断是否构成不当得利要从一方是否获得利益、获益无法律根据和获益使对方遭受损失进行综合判断。
本案中,根据民警调解录像,小周从老周处获得的是老周应分担的丧葬费用,老周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意分担妻子丧葬费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其行为自成立时生效并己履行完毕。另外,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老周对本已和谐解決的事情又予以反悔再起诉讼,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格格不入,不应得到支持。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老周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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