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则会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权利的法律制度。日前,宝坻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经济纠纷案件,该案当事双方就因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发生争议。
2016年5月,甲公司承包乙公司发包的一项修水渠工程,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中约定工程总价款为75万元,经验收合格后30日内付款。该工程于2016年11月验收合格,双方于当天签订了《工程结算书》,确认该工程已按合同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工程结算金额为75万元。然而,乙公司仅向甲公司支付了20万元,余款55万元始终未支付。今年6月,甲公司向宝坻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公司支付工程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庭审中,乙公司提出了诉讼时效抗辩,主张该工程约定的付款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20日,至今已经经过了5年多,超过了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因此拒绝支付剩余55万元工程款。对此,甲公司申请4名证人出庭,以证明在这5年间,甲公司曾多次向乙公司催要剩余工程款,但乙公司推脱至今。
法官经审理认为,甲公司申请多名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出具的证明与证言足以证实甲公司曾多次向乙公司催要工程款,诉讼时效经多次中断,至今为止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乙公司关于超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能得到支持。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在10日内支付给甲公司工程款5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即普通短期诉讼时效是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以及义务人之日起3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自权利受损之日起20年。此外,还有一些特殊短期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规定,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是4年;《保险法》规定,人寿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请求保险人支付保险金的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年。
民法典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1。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普通或特殊短期时效期间可以多次中断。在该案中,甲公司正是通过不断催要剩余工程款,使得其债权的诉讼时效多次中断并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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