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生关注

新能源汽车究竟能否在车位装充电桩?来来来,听听法官怎么说!

来源:中国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9

  7月6日,山东省菏泽中院对牡丹区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的一起民事案件通过调解结案,被告物业公司同意在三天内为原告出具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双方当场签署了调解协议。该案系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启动以来,全省首例裁定适用提级管辖程序受理的案件。

  基本案情

  菏泽市牡丹区某小区业主郭某某、郝某某购入一台新能源汽车,为在自己地下停车位上安装充电设施,请求小区物业出具安装汽车充电桩意见书,遭到物业公司拒绝。两位业主遂以该物业公司为被告向牡丹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图片来源于网络)

  牡丹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本区域新类型案件且案情疑难复杂,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提级管辖,菏泽中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符合提级管辖条件,裁定提级管辖。

  案件审理

  案件审理中,承办法官多次联系当事人并到现场实地调查,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明晰,在对该案进行充分的分析研判后,向当事人释法明理。在了解到物业服务企业对申请方提出的充电基础设施安装申请,应按程序进行登记并出具证明,配合业主或其委托的建设单位及时提供图纸资料,协助现场勘查、施工,无相关部门书面认定意见,不得以安全、电力容量不足等理由阻挠业主安装自用充电桩这一规定后,被告物业公司同意在三天内为原告出具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承办法官根据当事人之间达成的调解协议,依法制作了调解书,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至此,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妥善化解,该案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为了促使充电桩设施达到安全建设和安全使用的目的,承办法官同时告诫双方当事人: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公司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的时候,应及时加以纠正、制止、督促业主整改。业主也应配合物业公司的监管,在安装和使用充电桩的过程中履行审慎的注意义务,切实保障自身及小区其他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原文链接:http://chinapeace.gov.cn/chinapeace/c100051/2022-07/29/content_12654303.s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