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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试行)-吉民发〔2022〕5号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各市(州)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长白山管委会民政局、财政局、残联,各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残联: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 中国残联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民发﹝2019﹞67号)和《关于进一步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民发﹝2021﹞70号),补齐民生短板,持续解决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有效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一、合理确定补贴标准

  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兼顾残疾人生活保障和长期照护基本需求,科学合理确定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确保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民生保障政策相衔接,使残疾人生活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的基本生活费支出以及因残疾额外增加的衣食住行等费用支出的一定比例予以确定;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应参照当地残疾人购买护理产品和护理服务等基本照护支出成本的一定比例确定。

  二、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民政厅应会同省财政厅、省残联统筹考虑各地城乡居民收入增长、物价变动、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调整、照护市场劳动力价格变化及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调整方案,报请同级党委和政府确定。有条件的市县可以根据护理等级、服务提供方式等制定差别化的待遇保障政策,确保最大程度发挥制度效果。

  三、切实加强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及时足额安排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吉林省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筹集方式的通知》(吉民发〔2017〕21号)筹措解决;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筹措解决,省级财政按全省最低标准和分担比例给予补助。市县财政要统筹使用上级补助资金,合理安排本级资金,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到位。

  四、着力抓好推进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两项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是国务院的明确要求,是帮助困难群体改善生活、巩固脱贫攻坚成果的重要制度支撑,关系到广大困难和重度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各地应继续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15〕55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责任分工,理顺工作机制,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二)提升管理水平。各级民政部门和残联组织要加强对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调整和退出的动态管理,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则退。要加强沟通合作,畅通信息互通共享渠道,确保信息及时、准确。建立与养老保险、工伤保险、特困人员救助供养、伤残抚恤等相关数据定期复核机制,以及包括人脸识别、生存验证、数据比对等措施的精准复核和动态监测预警机制,不断提高补贴发放精准性和动态管理水平。要转变工作理念、改进工作方式,完善主动发现机制,通过入户走访、大数据监测等方式,主动发现自愿申领且符合补贴条件的残疾人并提供服务,实现“政策找人”。要认真落实“两项补贴”资格申请“跨省通办”,按工作时限及时推送和处理群众申请,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为残疾群众提供更便捷、精准、温暖的民生服务。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级民政、残联部门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广泛利用各种媒介,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宣传“两项补贴”政策。要全面准确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让保障对象形成合理预期。民政部门对新纳入低保范围的残疾人,残联组织对新领取和换发残疾人证的残疾人,要通过发放政策告知书、宣传小册子等形式,将“两项补贴”制度内容、申请条件、申领程序等一次性告知,确保政策宣传到位。

  (四)强化监督管理。各地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落实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评价和年度考核内容。按规定程序和内容做好两项补贴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残疾人隐私,不得公开与“两项补贴”无关的信息。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资格审定、规范补贴发放,杜绝弄虚作假、违规办理、违规发放等情况。各级残联组织要严把残疾人证评定发放关,杜绝违规办理残疾人证、泄露残疾人个人信息等行为。各地要加强补贴资金发放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坚决防止截留、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对申请人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两项补贴”资金的,原批准机关应当依法依规停止发放补贴,并加大对非法获取补贴资金的追回力度,视情将其违法违规行为线索移送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查处。

  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残疾人联合会

  2022年3月1日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203/t20220308_84081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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