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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实施2021年度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的函-吉民函〔2022〕25号

来源:吉林省民政厅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各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各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办法》等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民政厅将对省本级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2021年度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年检范围

  2021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依法成立登记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应参加年检。

  二、年检时间

  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8月31日。

  三、年检内容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情况;党组织建设情况;登记事项变动及履行登记手续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财务状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机构变动和人员聘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四、年检程序

  2021年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工作,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https://zwfw.mca.gov.cn/)组织实施,不需要单独上报年检材料。

  (一)网上填报。通过民政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按照《系统操作指南》(见附件)分步填报。

  (二)财务审计。按照财政部、民政部印发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财务审计,形成财务审计报告。

  (三)年检初审。完成网上信息填报后,将《年度工作报告书》打印成A4大小纸质文本一份,由法定代表人签字、财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连同财务审计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报送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提出初审结论并加盖印章。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理事会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四)年检审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于2022年8月30日前,将年度工作报告书首页(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财务审计报告》《党组织成立批复(红头文件)》(未成立党组织的提交派出单位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相关文件)《业务主管单位初审意见》(无业务主管单位的提交理事会初审意见)《登记证书(副本)》及上一年度年检问题整改报告等其他相关年检材料(扫描或者拍照),上传至年检系统。根据年检工作需要,省民政厅视情要求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事项的情况说明或必要的补充材料。登记管理部门依据年检系统填报信息进行年检。

  (五)年检结论。年检结论通过吉林省民政网站进行公布。自年检结论发布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前,持《登记证书(副本)》到省民政厅404室加盖年检结论戳记。

  五、年检审查标准

  2021年度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结论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省民政厅根据年检材料,通过抽查审计、实地检查等方式,按一定比例对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所涉事项进行抽查核实,结合日常管理中发现问题的核查情况,综合确定2021年度年检结论。

  (一)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内部管理规范,严格按照章程进行内部治理和开展活动,未发现存在违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的行为,年检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情节较轻的,年检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未按规定建立党组织的;

  2.未将党的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章程的;

  3.2021年度未按照章程规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

  4.未按照章程规定按期换届的;

  5.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6.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章程核准、负责人备案的;

  7.2021年度未依法依章程开展业务活动的;

  8.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或管理不符合规定的;

  9.会费标准不符合有关规定的;

  10.存在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1.财务管理或资金、资产使用存在违规情形的;

  12.违反规定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

  13.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14.年度工作报告书错报、漏报、瞒报的;

  15.未按时报送符合要求的年检材料的;

  16.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17.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的;

  18.未遵守非营利活动准则的;

  19.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轻微的,确定为年检基本合格;情节严重的,年检结论确定为不合格。

  1.应建未建党组织和未开展党建工作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

  3.违反规定使用登记证书、印章或者财务凭证的;

  4.本年度未开展业务活动,或者不按照章程的规定进行活动的;

  5.无固定住所或必要的活动场所的;

  6.内部管理混乱,不能正常开展活动的;

  7.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或年检的;

  8.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修改章程未按规定核准备案的;

  9.设立分支机构的;

  10.财务制度不健全,资金来源和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

  11.现有净资产低于国家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的;

  12.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13.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4.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15.受到相关部门处理或处罚的。

  (四)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如发现社会团体存在以上行为,年检结论不合格,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年检涉及整改事项的,应当积极进行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符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情形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列入活动异常名录。

  六、有关要求

  接受年检是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义务。各业务主管单位及时通知并指导、督促所主管的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规定要求和期限填报年检材料,对材料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并于8月15日前作出初审结论。各省本级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填报年检材料,确保所提交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对未按期参加年检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虚假填报年检材料的,省民政厅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咨询电话:吴老师 0431-89152068

  赵老师 0431-80782329

  刘老师 0431-89152155

  附件:系统操作指南

  

   吉林省民政厅

   2022年6月29日


原文链接:http://mzt.jl.gov.cn/xxgk_2643/tzgg/202206/t20220630_849513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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