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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争得女儿抚养权,孩子不愿意而向法官哭诉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法官 :尊重孩子的“话语权”

  

  近日,让大英县法院蓬莱法庭干警牵挂的一起涉未成年人抚养的离婚纠纷案件二审宣判:维持原判!

  

  悠悠(化名)的父母因长期分居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夫妻二人当庭表示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达成由父亲抚养女儿的一致意见,并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捺印。这件普通的离婚纠纷案件本应顺利结案,却因次日悠悠的突然独自到庭变得不再寻常。

  

  “法官阿姨,我不想跟着爸爸一起生活!”泪眼婆娑的悠悠对承办法官哭诉道。“小朋友,你先别急,发生了什么事?”承办法官柔声安抚。

  

  原来,在悠悠父母协商离婚事宜的初期,父亲极力主张对悠悠的抚养权,并以此作为解除婚姻关系的筹码,母亲为了尽快达到离婚目的,同意将女儿交由其抚养。但是常年随母生活的悠悠得知此事后,在家哭闹不止,明确表示自己从小随母生活,父亲在外很少回家,父女相处时间甚少,对未来跟随父亲生活感到不安甚至恐惧,并以头部撞击墙壁的方式,表达自己拒绝随父生活的决心。承办法官心疼地摸着悠悠额头,柔声地告诉她:“孩子,《民法典》赋予了你特别的话语权,我们所有人都必须尊重你的选择,不要再伤害自己了。”承办法官立即通知悠悠的父母到庭释法明理:因婚生女已年满八周岁,其明确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为了充分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故法院对调解协议内容不予确认,本案将择期开庭审理。

  

  一审判决,准予双方解除婚姻关系,悠悠跟随母亲生活。悠悠的父亲不服提出上诉,遂宁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赋予了年满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不容忽视的“话语权”,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离婚时父母不能将子女的抚养权作为谈判筹码。无论法院还是父母,均应从有利于未成年子女成长的角度,谨慎理性地处分抚养权,尽最大努力、以最为妥善的方式,极力减少离异带给孩子的不利影响。

  

  彭静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罗孝伟

  


原文链接:https://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715/262423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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