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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标准实施爆破 两家企业被顶格处罚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记者 吴静云 通讯员 孙强

  为提高采矿生产效率,有些爆破公司直接“越线操作”,不按照管理要求开展爆破工作;更有甚者,明知爆破“三员”人手不足,竟多次将民爆物品交由无证人员处置安装……近日,在三明市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百日行动”活动中,大田县公安局发现2家企业在作业中未按标准实施爆破,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其均给予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责令立即整改。

  案情回顾

  某建设公司是一家具有二级资质的营业性爆破公司,在大田县承接了8个爆破项目。今年3月至5月期间,由于工作任务增加,该公司配备的爆破“三员”人手不足,仅有爆破技术员、爆破员和安全员6名,难以完成每日爆破任务。但为了提高效率,在利益驱使下,这6名爆破“三员”多次将民爆物品交由井下无证人员(炮工),并让其帮助填装炸药、雷管。

  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该公司存在违反国家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的违法行为,大田县公安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6名爆破人员被行政拘留。

  在行动中检查出的另一家某水泥公司同样违反了国家标准实施爆破作业。经调查发现,今年3月18日至3月23日期间,该公司下属矿区的爆破技术员未按照《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履行职责,未如实审核当天各班组领用火工品数量及品种,未到矿井工作面指导、监督爆破作业,并在没有掌握实际清退的火工品品种、数量情况下,即在《清退火工品通知单》上补签字,存在爆破技术员未在场的违规爆破行为。

  同时,该公司还存在储存库应急入侵警报缺失,值班人员配备不足等安全隐患问题。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大田县公安局对该水泥有限公司处以罚款50万元的顶格处罚,并责令整改。涉事单位负责人在全市召开的枪爆行业集中整治部署暨警示约谈会上做了表态发言,市民爆协会向全市民爆企业发出安全规范经营倡议,各企业代表也签订了承诺书。

  警方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从事爆破作业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一)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其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二)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实施爆破作业,未按照规定事先向爆破作业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报告的;(三)爆破作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领取登记制度、保存领取登记记录的;(四)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的。爆破作业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实施爆破作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吊销《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

  民爆物品本就是危化品,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更是具有极大的安全隐患,随时可能引发爆炸,不仅给自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还有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广大群众发现有关违规线索,请及时报警。相关企业也应该切实扛起责任规范生产,及时发现和铲除涉爆安全隐患,保证生产安全。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15/2067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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