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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怀孕即将生产,丈夫却起诉离婚!法院:驳回起诉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您好,是马尾法院吗?我是陈某的妻子,我刚收到了法院的开庭传票,才知道我老公要跟我离婚,现在我大着肚子,预产期就在下周,我能不能到法院跟法官说下我的情况…”。日前,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调解速裁中心接到一通电话,一起简单的离婚纠纷瞬间变得“复杂”起来。

  第二日,陈某的母亲严某搀扶着身怀六甲的林某来到法院,承办法官李心接待了他们。林某向法院提交了产检报告及结婚证,案件情况逐渐明朗。

  “90后”陈某和林某经短暂认识后,于2020年10月10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偶尔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22年5月,陈某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与林某平分彩礼20万元,并要求林某退还见面礼10万元。立案时,陈某为了达成离婚的目的,刻意隐瞒了林某已经怀孕且即将生产的事实。

  “李法官,虽然我跟陈某之间偶尔会有争吵,但是我们之间还是有感情的,我的公公婆婆也对我非常好,为了即将出生的孩子,我也不想离婚。”林某情绪激动的说道。

  “根据《民法典》规定,女性怀孕期间,男方不得无故提出离婚,所以你也不用太担心,这个庭不用开,你尽管放心去生孩子。”在李心的耐心劝导下,林某心中的大石总算落地。

  “我儿子真的是太糊涂了,媳妇马上就要生产了,他居然做出这种事,我已经严肃批评他了,请求法官驳回他的起诉。”陈某的母亲严某说道。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正怀有身孕,且即将临盆生产。此时,陈某在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林某对双方之间的婚姻存在明显过错的情况下,直接提起离婚诉讼,不仅有违社会伦理,亦于法无据,其行为显然缺乏男人应有的责任与担当。对此,法院给予严肃批评。

  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某的起诉。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本条以保护妇女、胎儿、幼儿的身心健康为出发点。妇女在怀孕、分娩、终止妊娠期间,身心都处于较为脆弱的状态,如果男方在此时提出离婚,极有可能会对女方的精神造成刺激,从而影响到女方和胎儿的健康,故本法条对男方离婚请求权的行使时间作出了限制。(马尾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20/2084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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