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网店因涉嫌销售假冒商品,被网站封号。店主认为是因为员工违规操作导致的,于是,店主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员工赔偿。前不久,宝坻区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
王某在某网站上开设了一家店铺,雇佣李某负责线上店铺运营。2021年底,该网站给王某发送邮件,称其网店因涉嫌销售假冒商品,平台将对店铺进行封号处理并冻结资金。王某认为是李某擅自在网店销售假冒商品才导致的。于是,王某起诉至宝坻区法院,要求李某赔偿损失。
庭审中,原告王某称,自己购置网店花费4548元,网店运营至封店之日销售额为204507元,利润51126元,被冻结时店铺价值7000元,冻结资金24293元。现因被告李某擅自在店铺上架销售若干带有某品牌logo的假冒商品,存在严重履职过错,导致店铺被封、停止运营,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李某辩称,原告王某从未对其提供过员工培训,也没有明确表示不得上架假冒或者有品牌的商品,其负责管理的账号上传的所有图片和商品均需上级领导审查,如果有问题会提前发现,所以自己不存在履职过错造成平台封号的情况,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判断劳动是否存在重大过失或者故意行为,应当从损害结果的可预见性、损害结果具有可避免性,即雇员是否具有从事所属职业的专业技能、是否具有年龄层所具有的认识能力、是否存在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听劝阻的情形等方面综合进行判断。本案中的被告如果上传商品图片时,没有经过上级领导审查,或者领导审核不通过,其仍将商品图片上传至网站的话,则说明其具有重大过失或故意。
据此,法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存在严重履职过错,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原告无法证实其店铺被停止运营系被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故对于原告认为系因被告存在严重履职过错,导致原告店铺停止运营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依法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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