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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受害人可留存收集电话录音、短信等作为家暴证据

来源:北京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22

  

  最高人民法院15日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在会上介绍,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电话录音、短信等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会上有记者提问:据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因证据不足而被法院驳回的情况在实践中占有一定比例。《规定》专门对证据形式和证明标准进行了规定,这些新的规定能够帮助申请人解决哪些实际问题?

  对此,王丹表示,证据是人身安全保护令司法实践中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根据调研了解,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被驳回的最主要原因就是证据不足,这大大制约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作用的有效发挥。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据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告诫书、伤情鉴定意见等证据,认定家庭暴力事实。但是上述证据并不是很容易获得。有相当一部分申请人因无法提供上述证据而没有得到支持。

  为此,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家庭暴力的发生特点,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列举了十种证据形式,比较常见的如双方当事人陈述,被申请人曾出具的悔过书或者保证书,双方之间的电话录音、短信,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妇联组织等收到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等。家庭暴力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时,就可以有意识地留存、收集上述证据,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向人民法院提交。

  王丹强调,对证明标准问题,《规定》还明确,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证明标准为“较大可能性”即可,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从而降低了申请人的举证难度。同时《规定》还进一步重申了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这些规定完善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的证据规则体系,进一步消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困难,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


原文链接:https://www.bj148.org/zf1/zyjs/202207/t20220717_16364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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