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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来源: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各州(市)发展改革委、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

  为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加快推进全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化建设,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6日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的术语和定义、总体要求、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场所与设施建设、安全要求、场地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本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主要用于规范云南省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国家对不同类别公共资源交易场所与设施和服务标准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标准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3.1 图形符号安全色和安全标志第1部分:安全标志和安全标记的设计原则

  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第1部分:通用符号

  GB/T 22081 信息技术 安全技术:信息安全控制实践指南

  GB/T 20269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要求

  GB/T 20270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基础安全技术要求

  GB/T 20271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B/T 21061国家电子政务网络技术和运行管理规范

  GB/T 21064电子政务系统总体设计要求

  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

  GB/T39786 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密码应用基本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云南省招标投标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的指导意见》

  《电子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0号令)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4部委第39号令)

  《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的指导意见》(国办函〔2019〕41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数据规范(V2.0)》(发改办法规〔2018〕1156号)

  《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服务标准(试行)》(发改办法规〔2019〕509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加强监督管理的规定》(云政发〔2015〕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云政发〔2015〕57号)

  《云南省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方案》(云发改招投标〔2019〕862号)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档案管理规则(试行)》(云发改招投标〔2020〕916号)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远程异地评标工作规程(试行)》(云发改招投标〔2021〕1093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公共资源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纳入《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2020版)》范围内的公共资源类别。

  3.2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是指实施统一的制度和标准、具备开放共享的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和规范透明的运行机制,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资源交易综合服务的体系。

  3.3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是指由政府推动设立或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的,为公共资源交易相关市场主体、社会公众、行政监督管理部门等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云南省县级及以上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是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要运行服务机构。

  3.4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服务系统)是指联通国家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及政务服务、行政监督管理有关信息系统等,实现公共资源交易信息数据交换共享,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字枢纽。

  3.5 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

  云南省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系统)是根据各类公共资源交易特点,按照有关规定建设、对接和运行,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6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

  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电子监管系统)是指为行政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提供在线监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息系统。

  3.7交易相关主体

  本标准所称交易相关主体包括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等)、投标人(含供应商、受让人、竞买人等)、中介服务机构、评标评审专家等。

  3.8项目实施主体

  本标准所称项目实施主体包括招标人(含采购人、出让人、转让人)及其委托的中介服务机构。

  

  4 总体要求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立足公共服务职能定位,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服务规范、廉洁高效的服务宗旨,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和交易流程等服务,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加强交易监测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其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要求。

  4.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4.2 拥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交易专业人员、信息技术人员和服务保障人员,定期开展相关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

  4.3具备开展交易活动必要的、功能齐备的交易场所和设施设备。

  4.4 使用全省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在确保数据安全、系统稳定的前提下,可以接入由第三方建设并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核通过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达到电子服务、电子交易、电子监管要求的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的系统。

  4.5 按照优化营商环境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限要求,不断优化流程、精简办事材料、完善办事指南,高效规范运行。

  4.6 推进全流程电子化交易,推行网上办理、“不见面”交易,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便利度、透明度。

  4.7 为行政监督管理、纪检监察和审计等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提供条件,积极配合有关方面开展交易信用评价、处理投诉和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4.8 建立健全运行服务和内控机制,强化廉政风险防控,加强工作人员管理,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4.9 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保障系统安全稳定可靠运行。

  4.10 建立健全并组织实施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加强日常安全管理。

  

  5 服务内容及流程要求

  5.1咨询服务

  5.1.1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向交易相关主体无偿提供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交易流程、办事指南、注意事项等业务咨询服务。

  5.1.2咨询服务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现场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

  5.1.3咨询服务应遵循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和责任追究制。

  5.1.4工作人员应准确摘要记录咨询内容及答复、办理或转办结果。

  5.1.5 不属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答复或解决的问题,应认真解释并予以引导。

  5.2 信息服务

  5.2.1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将下列信息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公开:

  ——单位性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及职责、工作电话等。

  ——服务项目、交易流程、办事指南、服务规范和监督渠道等。

  ——平台运维、数字证书(CA)、银行结算等第三方服务单位的服务事项、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

  ——交易场地(开标室、评标室、评标工位等)实时占(使)用情况。

  ——适于公开且有助于提高服务效率的其他信息。

  5.2.2信息发布人(招标人、采购人、出让方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当通过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发布招标公告、结果公示等项目信息,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督促信息发布人切实承担起交易信息发布的主体责任,确保所发布的交易信息真实、准确、合法、及时、完整,在核验发布交易信息前,要安排工作人员进行错误表述、隐私信息、涉密信息、敏感信息及错别字等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退回信息发布人,同时做好记录。

  5.2.3 交易信息一经发布,不得篡改、撤回、隐藏,并至少十年内可追溯。已发布的公告和公示信息依法确需调整或变更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发布调整或变更公告。

  5.2.4在法定时限内,遇有对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形式、内容、期限等提出异议或投诉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项目实施主体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

  5.3受理服务

  5.3.1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为纳入平台交易的项目提供受理服务,受理方式为网上受理。

  5.3.2 受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进场登记、场地预约、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及相关变更、远程异地评标申请等事项。

  5.3.3受理服务实行一次申请、一次告知、限时办结。项目实施主体提交资料后,工作人员应在工作时间3个小时内完成核验并确认;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予以退回,并一次告知项目实施主体不符合原因及应提交的全部资料清单。

  5.3.4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通过系统对接整合和数据信息共享等方式,减少办事环节、精简受理资料,受理资料不得超出交易规则的规定,并在云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站公开。未发布交易规则的项目受理所需资料,按照应减尽减原则在州(市)范围内统一。

  5.3.5项目实施主体提请调整交易场地、更正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提供相应服务并在工作时间3个小时内办结。

  5.3.6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提供交易文件标准化模板供交易相关主体下载使用,但不得对交易文件进行审批、核准、修改、备案。

  5.3.7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建立项目受理“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机制,确保重大项目招投标、应急采购等及时开展。

  5.4 见证服务

  5.4.1平台应当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确保平台安全、稳定、可靠,保障平台内交易行为规范、公开透明、操作留痕、数据不被篡改。

  5.4.2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采用电子见证方式,对交易现场全程录音录像,并与平台进行数据对接,满足监督管理和档案管理要求,确保交易行为动态留痕、流程可溯、责任可究。

  5.4.3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为开标、专家抽取、评标、谈判、询价、电子竞价、拍卖等现场交易活动指定现场服务人员,保障交易活动顺利组织实施。

  5.4.4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明确现场服务人员工作职责、服务事项、服务规范等,记录交易活动现场有关情况。

  5.4.4.1交易实施前,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按照交易项目特点、流程,安排专人提前做好场所、设施、技术等服务保障准备;

  ——在场地内显著位置显示交易项目信息,引导交易相关主体进入指定场地参与交易活动;

  ——为有需要的交易项目提供样品摆放场地及设备等。

  5.4.4.2 交易实施过程中,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按规定时间准时启用相关设施,并全程提供必要的技术和其它相关服务;

  ——及时响应在现场、网上参加交易活动的交易相关主体、有关监督人员提出的合理服务需求;

  ——协助项目实施主体维持交易秩序,服务过程中不得干扰交易活动正常开展。

  5.4.4.3 评标过程中,主要提供以下服务:

  ——确保评标活动在封闭保密的环境下进行,宜采用语音沟通、系统在线等方式提供服务;

  ——按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有序引导经身份识别后的评标人员进入评标区,并提前告知其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及其它相关电子设备妥善保存在指定地点;

  ——协助做好评标过程中述标、澄清、样品查看等工作;

  ——如需封存开、评标资料,应提供短时间封存场所及设施等服务,协助招标人封标、启封。

  5.4.5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为项目实施主体组织评标、行政监督部门监督评标提供必要条件和技术保障,组织评标、监督评标宜采取语音沟通、视频演示、系统在线等方式,确保评标专家独立评审;为招标人代表在线监督评标过程提供有关服务。鼓励运用语音分析、人员轨迹定位等技术措施,为智慧监管提供支撑。

  5.4.6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遇有异议或投诉的,要按规定做好记录并及时向项目实施主体或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协助做好有关核查及处理工作。依法应当暂停或终止交易的,要提示并配合项目实施主体按规定进行公告,提醒其采取短信、电话或者其他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主体。

  5.4.7 如遇不可抗力、交易系统异常等情况,导致交易无法正常进行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按规定配合项目实施主体暂停交易,提醒其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所有相关交易主体,同时向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4.8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不良行为发现处置机制,发现不良交易行为应当立即记录并采取告知、劝阻等管理措施,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保存证据并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应及时向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反馈处理情况。不良行为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记录并推送至电子监管系统。

  5.5 专家抽取服务

  5.5.1平台运行服务机构为项目实施主体提供专家抽取服务,评标专家须从云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进行随机抽取,抽取过程应当在全程录音录像环境下进行。

  5.5.2 专家名单可自动推送至电子交易系统和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门禁系统,实现专家身份自动识别。非特殊情况,平台运行服务机构、项目实施主体在评标开始前不得打印专家名单。

  5.5.3评标时间到达后,项目实施主体可在评标区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查询评标专家名单,如遇评标专家回避、请假等不能参加当次评标的,工作人员应引导其补抽专家。

  5.6档案服务

  5.6.1 平台应提供电子交易档案管理功能模块,为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归集交易电子档案以及行政监督、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查询、调阅交易电子档案提供标准接口。

  5.6.2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当按照“一项目一档”的原则,建立电子档案存储机制,把全流程交易数据、电子文件与本地交易音视频关联,实现交易电子档案本地化管理和存储,存储年限不低于15年。

  5.6.3交易电子档案可采用在线或离线的方式存储。有条件的地区可向档案馆移交交易档案或建立专用的交易电子档案室。

  5.6.4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有专人负责交易电子档案管理,并保持人员相对稳定。

  5.6.5通过平台运行服务机构查询、复制档案的,应出具合法手续并履行内部审批流程,并做好档案查询、复制记录,确保档案的保密性、完整性。

  5.6.6项目实施主体应配合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的档案管理维护工作,违反规定拒绝提供归档资料的,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及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6 场所与设施建设

  6.1 基本要求

  6.1.1场所与设施建设应遵循集约利用、因地制宜、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场所功能分区要边界清晰,导向标识、门牌标识、禁止标识和安全标志醒目。

  6.1.2场所设施齐备、干净整洁,符合绿色、环保要求,满足现场办理交易业务及开标、评标评审、拍卖、竞价等交易活动需求。

  6.1.3场所供给不足的,鼓励利用社会力量建设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场所。

  6.1.4 有条件的交易场所可为数字证书(CA)、银行结算等提供相应的公共服务。

  6.2场所设置

  交易场所按功能划分为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述标谈判区、监督见证区。

  6.2.1 公共服务区

  6.2.1.1 应设置咨询台,有专人提供业务咨询、引导服务。

  6.2.1.2应设置服务窗口,提供项目受理、专家抽取、数字证书(CA)办理、银行结算等服务。

  6.2.1.3应设置信息发布区,配置信息展示、信息查询和信息服务等设施,有专人维护、管理和服务。

  6.2.1.4应设置自助服务区,配置自助服务设备或终端,根据需要可配备复印、打印等设备。

  6.2.1.5可按需设置休息等候区,配备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卫生间等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

  6.2.2开标区

  6.2.2.1应根据公共资源交易的不同类别及其特点,在开标区设置开标室、多功能交易室。

  6.2.2.2 开标室应配置电脑、音视频采集工具(含电脑桌面视频采集)、开标显示设备、电子门牌等,配备数量适宜的桌椅、席位卡,具备现场和网上开标功能。

  6.2.2.3多功能交易室应配置投影仪或其他显示终端、数量适宜的电脑、音视频采集工具(含电脑桌面视频采集)、麦克风、显示设备、时间显示器等,数量适宜的桌椅,应同时具备开标、现场拍卖、挂牌竞价等功能。

  6.2.2.4开标室数量应满足本级交易活动需求,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原则上不少于1间,并满足多功能交易要求。

  6.2.3评标区

  6.2.3.1评标区应设置门禁、评标室、专家用餐室、公共卫生间、通讯信号屏蔽装置等,有条件的可设置辅助评标工位、样品摆放室、专家隔夜评标休息场所等。评标区实行封闭管理,全区域安装音视频监控设备并与电子见证室互联互通。

  6.2.3.2 门禁区域应配置随身物品储存柜、通讯检测门、闸机、环境监控等硬件设备,满足多设备与平台联动运行,实现进出评标区人员授权、人脸识别、身份证识别、进出记录等功能,并为专家提供出入评标区单独通道。

  6.2.3.3 评标室应配备足够的电脑、音视频采集工具(含电脑桌面视频采集)、打印机、语音交互设备、签字板设备、电子门牌、数量适宜的桌椅、饮水机等。评标室主要按工位制配置,随机分配评标工位,满足远程异地评标专家独立评审的需要。评标室数量应满足本级交易活动需求,原则上县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少于2间,远程异地评标工位不少于5个。

  6.2.3.4专家用餐室应设置数量适宜的桌椅、就餐桌牌、饮水机、紧急医疗救助设备等,提供专家用餐的餐厅设施应按不低于食品卫生等级B级标准进行配备,或者从不低于食品卫生等级B级标准的供应商采购。

  6.2.3.5辅助评标工位应配置电脑、语音呼叫等设备,与评标室之间物理隔离,满足项目实施主体组织清标、资格审查或组织评标活动、解释项目背景及招标方案等需要。

  6.2.3.6样品摆放室应设置置物架,与评标室之间有单独的通道,实现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出封闭区域就能够查看样品。

  6.2.4述标谈判区

  6.2.4.1述标谈判区应设置述标谈判室。

  6.2.4.2述标谈判室应配置满足述标谈判所需电脑、扫描仪、语音交互设备、音视频采集工具(含电脑桌面视频采集)、电子门牌等。

  6.2.5监督见证区

  6.2.5.1监督见证区可设置电子见证室、电子监督室。

  6.2.5.2电子见证室用于平台运行服务机构现场服务人员使用,应配置电子见证电脑、显示设备、语音交互设备等,可与评标区、多功能交易室、门禁区、评标室、述标谈判室、样品摆放室、电子监督室进行语音呼叫应答,满足服务需要。

  6.2.5.3 电子监督室应配备满足电子监督所需电脑、耳麦、音视频监控、饮水机等,供项目实施主体安排的监督人员、行政监督部门现场监督人员使用。

  6.3 监控系统设施配置

  6.3.1监控系统应覆盖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述标谈判区、电子监督区以及交易场所其他公共区域,满足24小时连续监控需要。

  6.3.2 对公共服务区、开标区、评标区、述标谈判区、监督见证区涉及交易活动过程的音视频需归入项目电子档案一并保存。

  6.3.3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维护管理监控系统,定期对音视频存储情况进行检查。

  

  7 安全要求

  7.1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配备安全保卫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7.2按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应急照明灯和标志,加强消防安全日常监督检查。

  7.3设立无障碍设施,建立有效的安全通道。

  7.4建立突发性事件应急处理预案,明确突发性情况的应对措施。

  7.5建立健全信息和网络信息安全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数据信息、密码应用、网络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

  

  8 场地信息化建设

  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围绕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职能,配备必要的软硬件和电子设施设备,对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政府采购平台等其它相关电子系统,实现信息互联互通,不断提升场地服务标准化水平。

  

  9 服务质量与监督评价

  9.1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服务规范:

  ——着装规范,仪表大方,亮牌上岗;

  ——举止得体,用语文明,服务热情;

  ——作风严谨,办事公正,讲究效率;

  ——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9.2平台运行服务机构应完善服务监督形式,建立针对服务质量的反馈和投诉制度,公布投诉方式(电话、信箱等),畅通监督渠道、优化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

  9.3平台运行服务机构要落实政务服务“好差评”要求,建立服务质量评价机制,主动接受服务对象的自主评价,开展服务质量综合评价和服务满意度调查,定期公示评价结果,并根据评价结果不断改进服务。

  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

  


原文链接:http://yndrc.yn.gov.cn/qtwj/804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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