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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动歪心思!明知无购房资格仍参与竞拍被罚3万元

来源:广东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拍卖平台的兴起,司法拍卖逐渐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吸引了众多竞买人踊跃参与其中。然而不少竞买人忽视司法拍卖规则轻率行事,甚至出现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行为,严重影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近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在执行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对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竞买人予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处罚。

据悉,被执行人李某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某工业城的房产(以下简称“涉案房产”)被南山法院依法裁定拍卖,并在网上发布涉案房产的拍卖公告,列明拍卖条件及注意事项。在拍卖过程中,竞买人王某以最高价333289.2元竞得该涉案房产,并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在王某竞得涉案房产后,承办人却收到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出具的《不具备购房资格告知书》,载明由于王某断缴深圳社保,已不具备申请涉案房产的购房资格。

经承办人了解,王某在竞拍前明知不具备购房资格仍参与竞拍,自认为先拍下涉案房产,拿到拍卖成交裁定后,等到自己恢复购房资格再将涉案房产过户至自己名下,从而实现以无购房资格的身份获得涉案房产的目的。王某错误地认为,即使无法将涉案房产过户,也不会产生任何经济损失或不利法律后果。

司法拍卖是保障债权人实现债权和维护民事交易安全的重要措施,是一项严肃的具备法律效力的司法活动。王某不仅延误了拍卖进程,还阻碍当事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其行为严重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南山法院依法决定对王某罚款人民币3万元,并裁定重新拍卖涉案房产。经过承办人耐心地释法说理后,王某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向法院出具悔过书,对扰乱司法拍卖秩序、影响法院执行工作的行为表示抱歉,并依法缴纳罚款。

【南山法官说法】

网络司法拍卖初衷是通过利用互联网的全民交易平台扩大公众参与度,更好地实现标的物司法拍卖的公平公开。然而,随着网络司法拍卖的全面推行,部分竞买人忽视参与司法拍卖应当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扰乱司法拍卖秩序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本案中,王某的行为不但损害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的实现,妨碍执行工作,而且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对王某依法作出的罚款决定,不仅彰显人民法院维护司法权威的决心,还对此类扰乱司法拍卖秩序行为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司法拍卖不可当作儿戏,广大竞买人在竞拍前要结合自身情况认真考虑是否竞拍,及时了解拍卖相关事项,以免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司法拍卖房产成交后、向买受人出具成交裁定书前,应当审核买受人提交的自其申请参与竞拍到成交裁定书出具时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经审核买受人不符合持续具备购房资格条件,买受人请求出具拍卖成交裁定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查询、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拍卖、变卖财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二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深圳晚报、人民日报客户端)


原文链接:http://www.gdzf.org.cn/zwgd/202207/t20220712_1099233.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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