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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让机械执法斩断邻里互助情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案件回顾

  自2021年10月下旬开始,王某受亲友邻里所托,每到周末就驾驶自家车辆接送亲友邻里的孩子往返学校和家中。亲友邻里各出资50元至80元不等费用,来分担燃油费和过路费。

  12月31日,某交通运输局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王某驾驶的面包车上拉载了6名未成年人。因其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遂对车上人员进行了调查询问。

  今年1月5日,某交通运输局立案受理王某涉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一案,并于1月10日作出《案件处理意见书》,拟对王某给予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1月30日,该局制作了《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在作出处罚决定前依法向王某送达。3月4日,该局对王某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日向王某送达案涉《行政处罚决定书》。

  王某不服,于3月23日向安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庭审裁判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亲友邻里无法亲自接送孩子上下学时,受其所托,驾驶自家车辆往返接送,具有特殊原因。其接送行为仅限于周末,并非以道路旅客运输为业或长期从事旅客运输。原告收取的费用在扣除燃油费、高速通行费等后,几乎没有利润空间,可见原告未将追求物质利益作为运送行为的主要目的。原告运送的对象特定,仅限于亲友邻里的未成年子女,没有向社会其他不特定对象提供运送服务,没有扰乱运输经营秩序。

  从社会公众常情常理看,原告驾车接送未成年学生上下学的行为是亲友邻里之间的互帮互助行为,其行为的正当性、合理性符合社会一般认知范围。被告将原告在疫情防控交通不便的特殊时期帮助亲友邻里接送孩子,亲友邻里平摊通行费、燃油费等相关费用这种个人之间的互助互惠,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运送行为定性为“擅自从事道路旅客运输”,进而予以处罚,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友善价值准则,也不符合行政法理论的行政执法谦抑性原则,没有对符合社会主流价值的新情况给予必要的容忍,没有从力求法理情统一的视角去理解法律精神。

  法院认为,被告某交通运输局对原告王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判决予以撤销。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纪检监察学院)院长、教授姬亚平认为,该案是一起关于行政处罚合法性的行政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也就是老百姓统称的“民告官”案件,即老百姓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侵犯,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审判作出判决的一种诉讼。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认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实施了违法行为,对其依法实施制裁的一种行政管理行为。行政处罚是一把双刃剑,实施得好,能够打击违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实施不好,就会侵犯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人有违法行为,反之,没有违法行为就绝对不能处罚,这是行政处罚法的底线。就该案而言,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违法,其接送孩子的行为属于邻里互助行为,没有以营利为目的,不构成非法营运,不应当处罚。

  从该案可以看出,一方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还要加强法治培训,学到行政处罚法精髓,切实做到依法行政;另一方面,现在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在增强,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表明法治建设在不断地进步。

  (刘鸯 刘辉)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198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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