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4日,富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富县自然资源局及时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催缴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120万余元。
富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长期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1120万余元。经调查,2021年6月9日,富县自然资源局经过招拍挂程序,将三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给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双方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除了用参与竞买前交的保证金折抵国有土地出让金外,未缴纳剩余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共计1120万余元。
富县人民检察院认为,县自然资源局作为出让合同的出让方和该宗地的管理者,未能有效履行职责,致使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长期拖欠国有土地出让金,侵害了国家利益。随后,该院向富县自然资源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要求该局积极履行职责,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收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
收到检察建议后,富县自然资源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向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发了《土地出让金催缴告知书》,并会同相关部门就具体问题进行协调解决。6月14日,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缴清了拖欠的国有土地出让金1120万余元。
据了解,近年来,富县人民检察院不断加强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的协作配合,找准监督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力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王婧 记者 王延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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