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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将于7月1日起施行

来源:海南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5月31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修订草案),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施行后,我省在全国率先修订法律援助地方性法规。

  《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民事、行政法律援助事项范围由原规定的14项调整为16项(法律援助法规定9项),将主张因农作物受到损坏产生的民事权益、主张因发生劳动争议产生的民事权益、因对方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受害方要求离婚、因继承权受到侵害请求确认或者赔偿、请求生态破坏损害赔偿、请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事项新增到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在《法律援助法》规定应当通知辩护事项的基础上,明确其他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由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指派”进一步明确为“应当通知指派”,实现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

  《规定》将我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由“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调整为“本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全省各市县执行统一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了大部分市县的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覆盖更多困难群众。同时,将英雄烈士近亲属为维护英雄烈士的人格权益、因见义勇为行为主张相关民事权益、再审改判无罪请求国家赔偿、进城务工人员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张相关权益、残疾人申请法律援助等6项情形列为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情形;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社会救助对象、司法救助对象、优抚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依靠政府或者单位给付抚恤金生活的人员等7类人员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

  《规定》明确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服务资源依法跨行政区域流动机制。律师资源不能满足法律援助工作开展需要的,市县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协商调配律师跨行政区域提供法律援助或者申请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指定。

  《规定》结合“能力提升建设年”暨深化拓展“查堵点、破难题、促发展”活动,从解决、疏通影响群众获得法律援助的“难点”“堵点”入手,申请材料由之前的出具“证明”改为自己“说明”,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对申请法律援助只需如实说明经济状况、进行个人诚信承诺即可,不再提交法律援助经济困难证明。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的申请人无需提供经济状况说明。作出给予法律援助决定时间由《法律援助法》规定的7日缩短为5日;对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或者免予核查经济困难状况的法律援助申请决定的时限进一步缩短为2日。

  据了解,《海南省法律援助规定》从2009年1月1日施行以来,全省共在乡镇街道、工青妇老残组织等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679个,共为106万人次提供免费法律咨询,办理民事、行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2.27万件,为23.75万人次困难群众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其中援助未成年人2.71万人次、农民工8.09万人次、老年人1.06万人次、残疾人0.34万人次、妇女5.84人次,累计帮助受援人挽回经济损失24.51亿元。


原文链接:http://www.hnzhengfa.gov.cn/sifadongtai/show-5106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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