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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抛物已入刑,未成年人能否免责?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记者 余晶

  屡屡发生的高空抛物事件,成为“悬在人们头顶上的痛”。近日,一名学生从28楼扔下一包复印纸,导致楼下散步老人死亡。因该学生系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负刑事责任引发热议。记者邀请福建旭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鹭杰律师对该事件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热点回顾

  5月31日,山东省青岛市的一名67岁老人吃完晚饭后外出散步,走到一处写字楼时,被从天而降的一包A3复印纸砸中,经抢救不幸身亡。

  据相关报道,该包复印纸有8公斤重,高空抛物者系一名学生,当时正在该写字楼28楼的培训机构里自习。当时他临时起意,先从28层卫生间扔下一卷卫生纸,而后,再次从同一位置向楼下抛出一包A3复印纸。正是第二次扔下的这包A3复印纸夺走了老人的生命。

  因该学生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当地公安机关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该涉事学生及其家人也从未向受害者家属道歉。

  近日,该案登上热搜,引发各方热议。从法律角度,该起案件有哪些问题亟需理清?

  问题①:高空抛物入刑,为什么公安机关对该学生作出不予刑事立案决定?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因为该学生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暨刑事责任能力法定年龄,是指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人实施刑法禁止的法律行为并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如果没有达到该法定年龄,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就不可能构成犯罪。

  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案中,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而该罪名的刑事责任年龄为年满十六周岁。故本案中的学生因未达到相应的刑事责任年龄免受刑罚。

  问题②:受害人家属是否可以向该学生家长求偿?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受害人家属有权向该学生家属求偿。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本案中,该学生的家长显然存在未尽监护职责的疏失,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③: 肇事者及其监护人需要承担怎样的民事后果?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肇事者及其监护人主要承担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害的责任。赔偿损害的项目和标准是法定的,同这些项目是否实际发生有关。根据《民法典》规定,首先需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必赔项目。本案受害人是到医院经抢救后才死亡,侵权人还要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费用。

  问题④:相关报道显示,该培训机构的卫生间窗户留有缝隙,手可以自由出入。那么,培训机构是否要担责?

  律师解答

  王鹭杰律师:《民法典》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培训机构并非物业服务单位或建筑物管理人。同时,窗户留有缝隙是正常的,不属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此外,安全保障义务是补充责任,只有在第三人(该未成年人及监护人)没能力赔偿前提下,才承担相应补充责任。

  因此,培训机构无需承担责任。卫生间窗户留有缝隙并未违反法律、法规,也与侵权结果的发生无因果关系,故其无需担责。

  值班编辑:林少颖 审核:方琮 高奇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06/202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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