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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女主播网恋后分手,男子要求返还转账款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与女主播网恋后分手,男子要求返还转账款

  法院:涉案款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

  □记者 陈钦祥 通讯员 陈飞丹

  与女主播网恋后分手,转账可返还吗?近期,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漳港法庭受理了这样一起不当得利纠纷。

  2021年3月,男子金某通过某网上视频平台认识女主播刘某,双方互加微信好友后开始交往。3月至6月期间,刘某多次以各种理由暗示金某向其转账。其间,金某向刘某转账31次合计90040元。2021年6月,双方产生矛盾结束交往。

  随后,金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返还转账款项等,并以平台聊天截图、转账电子凭证等作为佐证。

  女主播刘某则辩称,该款项为恋爱期间一方自愿赠与赠送给对方未超出日常交往范畴的财物,视为一般性赠与,恋爱关系终止后,依法应当不予支持返还。

  法院审理

  经审理,长乐法院认为,该案当事人双方交流主要是通过手机进行的。金某多次称呼刘某为“老婆”,刘某未明确否认。由此,金某在短短的3个月交往期间,向刘某转账合计9万多元,明显超出双方正常交往所需金额。金某在双方交往时是以结婚为目的向刘某转账。而刘某明知金某的目的和意愿,非但不拒绝,反而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让金某继续转账,结合刘某的表态,刘某现在继续占有金某的转账款不合法也不道德,因此判决刘某返还上述款项中除借贷之外(双方均同意另案处理)的款项85040元。

  法官说法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事实。而婚约当事人(或误以为要订立婚约的当事人)基于结婚目的将己方财产赠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这种赠与是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解除条件不成立(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反之,赠与财产应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因此,该案所涉大部分款项即为不当得利,应予返还。另外,网络交友需谨慎,有关行为的证据应妥善留存,包括聊天记录、银行流水等,避免日后遭遇维权困难。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708/204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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