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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因在广东散发邪教宣传资料获刑

来源:上海政法综治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7-15

  2020年9月21日,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霞有期徒刑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被告人张某霞,女,1957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9日19时许,被告人张某霞利用和女儿外出散步的机会,将携带在挎包里的“法轮功”邪教宣传资料,散发在宝安区某天桥底下路边停放的多部小车前挡风玻璃上。2020年1月31日9时许,福海街道执法队工作人员在该处发现并查获了张某霞散发的“法轮功”宣传资料7份,遂向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报案。

  后公安机关在宝安区某花园张某霞住所将其抓获,并从其居住的卧室内,查获“法轮功”相关书籍、宣传单、台历、春联、饰品、图片、卡片、书签等宣传资料共303份,并从其使用的ipad mini中提取“法轮功”电子宣传资料共80篇。经深圳市公安局认定,以上宣传品及电子文档,均系“法轮功”反宣资料。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霞参与传播“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案查获的大部分宣传品尚未传播,且张某霞到案后认罪认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实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第二条第(十一)项、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霞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是一个月,并出发人民币二千元。扣押在案的邪教宣传品、ipad mini予以没收, 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延伸阅读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自首: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岁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最新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3号

  ……

  第二条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十一)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之一:

  1.传单、喷图、图片、标语、报纸1000份(张)以上的;

  2.书籍、刊物250十册以上的;

  3.录音带、录像带等音像制品250盒(张)以上的;

  4.标识、标志物250件以上的;

  5.光盘、U盘、储存卡、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100个以上的;

  6.横幅、条幅50条(个)以上的。

  第四条 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实施本解释第二条第八项至第十二项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相应标准五分之一以上的。


原文链接:http://www.shzfzz.net/node2/zzb/n4484/n4496/u1ai15747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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