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罗县法院对平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姜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公开宣判,被告人姜某某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
经查,2022年1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某平台与被害人胡某某相识,并向胡某某虚构其系某公司宁夏区域负责人的身份。网络聊天过程中,姜某某不断向胡某某表露爱意,很快二人确立恋爱关系,后姜某某告诉胡某某如果在其公司入股,每年年底可以获得分红。为了取得胡某某的信任,姜某某用自己另一个微信账号以公司负责人的身份伪造了入股公司的相关聊天记录,胡某某先后向姜某某转账6万元用于入股,姜某某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消费。平罗县法院根据姜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险性及其认罪悔罪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宁夏法治报记者 张建兴 通讯员 李彦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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