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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法院:履约代偿后主张追偿权获支持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追偿权纠纷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项及资金占用费。

  经查,2018年11月30日,被告辛某(以下简称被告)因融资需要向某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透支分期业务,申请分期付款金额68200元,分期期限36个月,分期付款总额74338元。分期期限36个月,分期手续费金额6138元,每月还款额2064元。

  2018年11月30日,被告与杭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资公司)签订了《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融资公司受被告委托为其银行贷款债务向某银行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因被告对某银行的透支债务连续逾期,2019年12月3日,某银行向融资公司发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通知函》,要求融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融资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某银行履行了代偿义务,代偿金额共计人民币53990.43元并出具了《代偿证明》。

  2020年11月4日,原告与融资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书》,融资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原告出具了债权转让确认书,确认融资公司已将其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项下对被告享有的债权及其他附属权利全部转让给原告。

  2021年7月6日,融资公司已经通过《履约担保服务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通知了被告,原告已经取得了对被告的追偿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综合消费分期业务申请表》,《履约担保服务合同》是被告与某银行、杭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因被告未按约定按时向某银行归还透支53990.43元,导致融资公司于2019年12月24日向某银行代偿53990.43元,有该银行出具的《代偿证明》予以证实,原告要求被告向原告偿还53990.43元,法院对原告的主张予以确认。因杭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将被告的案涉债权转让给原告,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杭州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垫付代偿款,《履约担保服务合同》中的约定及原告的主张,被告应向原告支付以代偿53990.43元为基数,按12%的年化率,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遂依法判决:限被告辛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湖北某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垫付款项人民币53990.43元及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金额53990.43元为基数,按年化率12%,从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生效。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627/20220627420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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