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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少建防空地下室 人防办追缴易地建设费800万余元获支持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征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行政诉讼案件。经审查,开发商少建防空地下室5000余平方米且限期内无法补建,人防办作出追缴人防易地建设费决定获法院支持。

  原告开发商于2016年向某人防办申请办理某项目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审批事宜,人防办审核应结建防空地下室面积为6735.09㎡,之后开发商实际修建防空地下室面积6735.09㎡。后因开发商所建案涉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建筑规划、设计调整,人防办经复核查实并制作《某项目各栋分层面积、基础埋深、面积汇总表》,认定案涉项目实际结建防空地下室6735.09㎡,少建5414.77㎡,开发商在该汇总表上签字盖章。2021年3月19日,人防办作出《责令限期修建人防地下室决定书》,责令开发商在2021年4月10日前就近修建面积为5414.77㎡防空地下室,逾期未建设应当按规定缴交人防地下室易地建设费。2021年3月20日,开发商书面回复称其因建设地块存在规划调整,正式设计方案暂无法确定等原因,无法在限期内予以补建。同年5月28日,人防办向开发商作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事先告知书》,就拟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等进行了告知,开发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同年6月8日,人防办作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开发商少建防空地下室5414.77㎡且限期内无法补建,要求开发商缴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800万余元,并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及诉讼权利。开发商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人防办作出的涉案补缴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是建设单位在新建城市民用建筑时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限期内未修建或补建应按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本案中,人防办经复核查实认定开发商少建5414.77㎡,开发商对该事实亦予以认可。据此,开发商应当承担限期修建或者补建的法律责任。人防办向开发商作出《责令限期修建人防地下室决定书》后,开发商因客观原因不能在限定期限内予以补建,应当按照应建面积和规定的收费标准全额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人防办根据开发商盖章签字确认的案涉项目面积汇总表认定其应建人防面积,并据此作出《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具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上,人防办作出案涉《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前,向开发商送达了事先告知书,告知其拟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以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作出后,依法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程序合法。综上,人防办作出的案涉《补缴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开发商的诉讼请求,萍乡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627/202206274208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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