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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面”毒品善辨识

来源:福建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9

  6月26日是第35个“国际禁毒日”,禁毒防毒工作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每个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禁毒教育,不盲目寻求刺激、赶时髦,不听信毒品能治病、减肥、解脱烦恼和痛苦、给人带来快乐等谎言,不结交有吸毒、贩毒行为的人,一旦发现亲朋好友中有吸、贩毒人员,应当劝阻、远离,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吸毒能变聪明、能解酒、能减肥?No!


  案例①

  学生网购“聪明药” 涉走私毒品获刑

  □戴传保

  听说国外有“聪明药”能提神抗疲劳,学生小杰为提高学习效率私下网购,不料聪明反被聪明误。日前,福鼎市人民法院审结该起走私毒品案,依法判处被告人小杰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小杰因疾病治疗需要服用药物导致易精神疲劳影响学习,经上网了解到“聪明药”可迅速提神,遂于2021年2月通过某境外通讯软件联系卖家,从境外购买30粒片剂状“聪明药”。同时,小杰为躲避侦查,向卖家提供虚假收件人身份、住处附近的地址及其亲属的手机号用于收件,并要求卖家通过特定快递寄件。卖家在收到转账后将30粒与该药形状相同的片剂装在维生素包装瓶内以国际快件方式寄出,后被海关查获。经鉴定,上述片剂状药物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21年3月,小杰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杰明知“聪明药”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苯丙胺,仍向境外购买并采用邮寄方式走私入境,虽然实际入境物品内所含有的是甲基苯丙胺,与其主观追求不一致,但其行为主观方面积极追求实施走私毒品行为、客观方面实施走私毒品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和实际产生的社会危害性与走私毒品罪犯罪构成一致,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毒品罪,结合其走私毒品数量、坦白并认罪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法官说法

  莘莘学子,十年苦读,一朝不慎,前功尽弃。被告人为应对考试复习和药物治疗后带来的疲劳,明知“聪明药”含有国家管制精神药品,仍向境外购买入境,因此被刑罚,令人惋惜。学生为了缓解学习压力和疲劳,努力提高学习成绩,本无可厚非,但妄想以所谓的“聪明药”行捷径之功,则要三思而后行,有些药物本身包含的麻醉、精神作用成分即为我国法律法规规定为毒品性质,有些境外贩毒者正是利用购买者的这种急功心理,用毒品作假包装成具有提高学习功效的精神药物在互联网上推销,诱使学生购买,稍有不慎,极易触犯刑法,自毁前程。

  案例②

  误信毒品能解酒 留人吸毒被判刑

  □邱美宁

  近期,清流县检察院办理一起女子误信吸食毒品有解酒功能,而引发的容留他人吸毒案。

  经查,廖某经营一家KTV,平时应酬多,拼酒成为家常便饭。廖某为缓解酒后不适,轻信贩毒人员吸毒解酒功效,购买十包毒品“神仙水”吸食。后廖某邀请四位朋友到家喝酒,并拿出毒品“神仙水”供朋友吸食以解酒。该案被清流县公安局查获,经尿检和头发检测,当天喝酒的五人氯胺酮检测结果均为阳性。

  清流县检察院以廖某容留他人吸毒罪提起公诉,法院对其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检察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这里的提供场所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不论自己是否参与吸毒,是否收取费用,都不影响犯罪构成。氯胺酮俗称“K粉”,吸毒解酒的说法纯属无稽之谈,在日常生活中应提高警惕,不以任何方式、理由吸毒或者为他人提供毒品。广大群众要正确认识毒品的危害,自觉抵制毒品犯罪。

  案例③

  女子为减肥吸毒 走上以贩养吸路

  □记者 陈静 通讯员 戴晗

  爱美的王女士因减肥吸毒走上以贩养吸道路,后被莆田市公安局城厢分局禁毒大队吴警官抓捕归案,受到了刑事处罚,并送去戒毒所。

  2018年底,王女士羡慕他人的好身材,认为自己不够苗条,又找不到快速减肥的好方法。一次偶然的机会,她听说吸毒可以减肥,便开始吸食毒品。可是没想到身材并没有苗条,反而沉沦在“毒”海中无法自拔,为了维持这种不可言状的快感,一次次吸食,没有工作的王某为了支付吸毒费用走上了贩毒的道路。

  2020年6月,王女士来到禁毒大队,表示因为法律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淡薄,缺乏对毒品危害的了解,为了减肥尝试“罪恶的第一口”,甚至走上以贩养吸的错误道路,感谢吴警官对自己的帮助和关心,还送来了一面锦旗。戒掉毒瘾的王女士已经和吸毒时的样子判若两人。王女士成功戒掉了毒品后,顺利地找到了一份工作,感受到重回无毒人生的幸福。

  警官提示

  吸毒能减肥?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吸毒人员体态消瘦是一种病态,因为吸毒成瘾后,人体的各个器官功能受到损害,机体吸收功能下降,各种疾病缠身,所以面黄肌瘦,甚至导致衰竭而亡。

  通过本案提醒爱美人士,想要保持健康苗条的身材,坚持运动、健康饮食才是最佳选择。吸毒者在自我毁灭的同时也破坏了自己的家庭,使家庭陷入经济破产、亲属离散甚至家破人亡的困境。而且吸毒成瘾耗尽钱财后,无力支付巨额毒资的部分瘾君子往往走上以贩养吸的不归路。


  隐蔽的毒品贩卖能躲掉法律制裁?No!


  案例①

  “批发零售”毒品 瘾君子被判刑

  □记者 陈章群 通讯员 林成龙 郭钰

  零包贩毒一般指贩毒数量10克以下,有的甚至每次不足1克,作为末端毒品犯罪,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属高发犯罪且较为隐蔽,需严厉打击。

  6月21日,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对两起贩卖毒品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邓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郭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9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

  “未赚差价”不是免责理由

  2018年3月29日,邓某向曾某、王某和李某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6克,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毒资共计600元。2021年11月8月,当地民警在龙岩市新罗区某路段抓获被告人邓某。

  庭审中,邓某始终认为自己未赚差价,只是把“冰毒”按原价“分”给朋友,不晓得已是犯罪,请求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邓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转卖他人,共计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被告人邓某在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又因多次吸毒被行政处罚,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0个月。

  多次贩毒造成毒品蔓延

  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8月4日期间,郭某在龙岩市新罗区,多次以每克400-600元不等的价格向陈某某、符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共22克,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收取毒资32次,共计人民币1065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仍多次贩卖给他人,共计2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并根据相关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年。

  法官提醒

  《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均应追究刑事责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冰毒)10克以上,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或者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等,处15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新罗法院公开宣判的两起案件便是较为典型的贩卖毒品犯罪案件,被告人通过熟人间线下交易的方式,用较为隐蔽的方式,零星、少量、多次向他人贩卖毒品。这种贩毒方式,是吸毒者获得毒品的直接渠道,造成毒品的蔓延,社会危害性大。

  案例②

  送一份“文件”报酬1万 “高薪招聘”是贩毒陷阱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瑜滨 尤燕玲

  送一份“文件”就能获得1万元报酬,天上掉馅饼?其实这是贩毒陷阱!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这样一起案件,被告人卢某伦因明知自己送的是毒品,还与买家联系贩卖,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卢某伦(27岁,江西人)通过某聊天APP认识某网友,称帮忙送一份文件可以获得报酬1万元。与该网友第一次见面后,卢某伦的手机、身份证、行李等就被对方拿走,并且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实名注册对方给的微信。卢某伦在明知信封内的物品是毒品,且已与上家失联的情况下,仍与买家“小郭”联系交易地点、时间。

  2021年5月19日17时,卢某伦在晋江市某酒店房间,以人民币1万元的价格贩卖两小包重2.79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小郭”,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鉴定,上述扣押的两包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卢某伦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判决被告人卢某伦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近年来,一些无业、寻求就业的青年被网络上的所谓“高薪招聘”“快速赚钱”等信息诱骗,遭到强行扣留手机和身份证等威胁,参与贩卖、运输毒品。可是,天上不会掉馅饼,高回报必然有高风险。不法分子躲在暗处,窥视着那些不明就里、急于赚钱的求职者,为避免被抓,一旦线下出事,立即切断联系。作为一名守法公民应认清毒品的危害,求职者也要切实提高防骗意识和人身安全保护意识,不受高薪诱惑,一旦发现可疑之处立即报警,切不可为了不法利益铤而走险。

  案例③

  虚拟货币支付毒资 同样难逃法网

  □记者 林扬阳 通讯员 陈瑜滨 尤燕玲

  如今,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制贩毒活动更加突出,有的通过网络购买、销售毒品、制毒物品,有的通过物流寄递,再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实现人货分离、人钱分离、钱货分离,致使打击难度增大。然而,用虚拟货币支付毒资,同样难逃法网。近期,晋江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通过虚拟货币支付毒资的贩毒案,被告人李某贩卖、运输毒品案获刑10年。

  2021年11月,肖某表示欲向被告人李某(29岁,湖北人)购买毒品大麻,后被告人李某将两袋重6.41克的毒品大麻叶邮寄到肖某指定的晋江市某酒店,肖某按照被告人李某的指示下载某比特币交易APP,在该APP内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相应比特币,通过扫描二维码的方式将所购买的比特币支付给被告人李某。2021年12月2日,民警从肖某处调取上述毒品大麻叶,经取样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

  2021年12月3日,被告人李某携带八袋重487.62克的毒品大麻叶,从湖北省驾车到福建省泉州市区某小区旁,欲以人民币16万元的价格贩卖给肖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现场扣押交易的毒品大麻叶,经取样鉴定,检出四氢大麻酚。

  法院审理

  晋江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系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考虑到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李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上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毒品犯罪的形势也在不断变化,虚拟货币的出现更是为毒品犯罪提供了新的交易方式。“比特币”等虚拟货币因不需要绑定银行账户信息等去中心化支付的特点,在本案中被用于毒品支付交易,隐蔽性强,不过犯罪分子终究是为了牟利,虚拟货币也无法让犯罪行为真正“隐形”,仍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原文链接:http://www.pafj.net/html/2022/pufashuofa_0626/199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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