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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哈根达斯”,忻州中院判决来了!

来源:山西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8

  一家冰淇淋店

  单球售价人民币30+

  却还有不少人

  每天一颗 乐此不疲

  这颗冰淇淋

  名叫“哈根达斯”

  

  “哈根达斯”是风靡全球的美国冰淇淋品牌,1921年由鲁本·马特斯创建于纽约,后纳入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旗下。

  自1995年进入中国以来,先后在北京、上海等多个城市开设了几百家冰淇淋专卖店,售价虽高,但却深受消费者喜爱。

  2017年9月,一家名为“一匙情迷 哈根达斯冰淇淋”的店铺在忻州某商场开业,随之而来的,却是一场备受关注的知识产权之争。

  傻傻分不清楚

  “哈根达斯”品牌历经数十多年的发展及大量的广告宣传,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且广受欢迎。在经营活动中,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已在诸多类别上就哈根达斯中英文商标标识申请注册了多个商标,在长期经营和维护下,“哈根达斯”品牌知名度持续提升,“哈根达斯”商标及其独特的商品包装、装潢在全国范围内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晓。

  2017年9月,一家名为“一匙情迷 哈根达斯冰淇淋”的店铺在忻州市忻府区某商场开业,经营范围包括小吃、冷饮服务。原告调查发现,这家冰淇淋店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擅自在其提供的餐饮服务上突出使用原告注册商标哈根达斯中英文商标等文字及标识,并故意模仿、使用与原告品牌产品特有的包装装潢相似的店面装潢等,引起消费者混淆。

  日前,“哈根达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忻州市忻府区“通磨食品”甜品店商标侵权为由,向忻州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各项损失50万元,并在《忻州日报》《忻州晚报》就其侵权行为发表书面声明,以消除影响,同时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请求法院予以销毁。

  被告辩称,在法院送达起诉材料后,已立即将涉案的门头、店内标识上的“哈根达斯”及“Haagen Dazs”字样全部拆除,并且以微信的方式向原告发送了相关图片,同时已与原告协商在处理完库存产品之后再卖其它产品。对原告主张的50万元的经济损失,被告表示店铺的销售情况并不好,经营店铺产生的费用比较多,负担不起原告要求赔偿的50万元经济损失。对于侵犯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愿意赔偿15000元左右的经济损失。

  法理分析

  在对现场进行了实地勘验后,承办法官聂瑞婷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即:被告忻州市忻府区通磨食品甜品店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50万元的依据是否充分。

  关于焦点一:

  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系第1025974号、第269217号、第3477393号、第771488号、第9383550号系列图文注册商标的合法注册权利人,涉案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限内,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原告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在门店招牌、广告宣传及店内装潢上标注使用原告第1025974号、第269217号、第3477393号、第771488号、第9383550号注册商标。被告虽销售“哈根达斯”品牌的相关产品,可以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哈根达斯”商标用于指示商品来源,但被告在其经营场所门头、广告宣传、内部装潢均使用原告商标,超出了指示商品来源的合理范围,足以使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系商标权人提供或存在商标许可等关联具有攀附故意,侵犯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店铺门招含有“一匙情迷”字样,与哈根达斯品牌大片《一匙情迷》名称及广告词“一匙情迷”同名。被告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以为与哈根达斯品牌存在特定联系。

  综上,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关于焦点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以及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综合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被告侵犯商标权的情节、被告已拆除部分侵权标识的行为等因素,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20000元。

  对于原告请求被告登报发表书面声明,消除影响的主张,因商标权属于财产权性质,主要的救济方式为制止侵权、赔偿损失,且原告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商誉因被告的侵权行为而受到实际损害,故法院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请求对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销毁的主张,因销毁商品的前提系假冒伪劣产品,原告提交的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销售的系假冒伪劣产品,故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

  一、被告忻州市忻府区通磨食品甜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第1025974号、第269217号、第3477393号、第771488号、第9383550号注册商标的侵害;

  二、被告忻州市忻府区通磨食品甜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拆除店铺门招“一匙情迷”字样;

  三、被告忻州市忻府区通磨食品甜品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

  四、驳回原告通用磨坊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商标基于使用才形成知名度,产生显著性,并与其商品的来源、商品的品质形成对应关系,进而指引消费者选择商品或服务。本案中,原告的“哈根达斯”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在客观上形成了稳定的市场格局,产生了较高的知名度,使得“哈根达斯冰淇淋”兼具产品名称和品牌混合属性,相关公众在看到“哈根达斯冰淇淋”时,往往会将其与原告公司形成对应关系,起到了指示商品来源的作用,实际上并未被通用化,依法应予以保护。

  法院从保护驰名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角度,全面梳理被告实施的各项侵权行为及侵害的权利和法益,打击了擅自利用知名冰淇淋品牌“哈根达斯”的商标及商品包装外观大肆制售冰淇淋商品的非法仿冒行为,有力维护了权利人的企业与品牌形象,规范了市场竞争秩序。

  一个品牌从创立到知名,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妄图投机取巧,迅速谋取利益,“搭便车”“傍名牌”不仅侵害他人权益,更使自身经营步入歧途,陷入困境。同时,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

  来源: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原文链接:http://www.sxpeace.gov.cn/article/8e002d69d6cf4cf5bc5be43050d073a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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