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美价廉”是消费者最希望得到购物体验,能以诱人的价格,买到品牌商品,也是不少商家会使用的营销手段。诚信的商家选择让利,但若遇到不诚信商家,可能会选择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这样消费者往往就要遭受损失了。
近日,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理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该案涉案货值金额达293796元!被告人曹某作为某烟酒经销部的经营者,明知茅台酒及国窖1573酒的正常市场价格及进货渠道,仍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渠道购进案涉假冒茅台酒及国窖1573酒准备销售,未经销售即被查处,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达293796元。
明知假冒仍欲对外销售
涉案货值金额达293796元
2020年8月,被告人曹某为获取利益,在自己所经营的某经销部内经他人推销,以每箱2900元和每箱800元的价格购进了14箱(每箱6瓶)贵州茅台酒和20箱(每箱6瓶)经典装国窖1573酒,并存放于住宅中,欲对外销售,在存放期间被相关部门查获。
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和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84瓶贵州茅台酒和120瓶经典装国窖1573酒均为假冒商品。两家公司分别出具了价格证明,涉案酒品的同期市场零售价分别为每瓶1499元和每瓶1399元,被告人曹某所持有的涉案酒品共计293796元。
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作为某烟酒经销部的经营者,明知茅台酒及国窖1573酒的正常市场价格及进货渠道,仍以明显低于正常价格、明显不合理的渠道购进案涉假冒茅台酒及国窖1573酒准备销售,未经销售即被查处,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货值金额达293796元,数额巨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
法官说法
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
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办理该案法官,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海莹说道:“该案判决彰显了呼市中院严厉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决心。司法实践中,确定行为人到底是不是明知产品是侵权产品,法院会根据行为人自身的因素推定,即行为人从事相关行业的时间、规模、销售的经验和认识水平等。还会从商品的因素进行推定,比如商品的质量、进货渠道、价格、地点、时间,进货价格是否合理,出售的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交货的地点及时间是否异常等等。都是法院判断行为人是不是明知其中的一个因素。”
法官告诫广大市场主体切勿抱有侥幸心理,采取正当进货渠道,诚信经营取财有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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