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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法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 筑牢生态安全司法屏障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近年来,宁夏法院紧盯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目标任务,出台《关于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建设的意见》,积极推进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改革,不断加强环境权益司法保护力度,分步实施涉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三合一”专业审判机制,积极打造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宁夏模式。2020年至今年4月30日,全区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一审案件6564件,审结6366件。

  

  【践行“两山”理念,筑牢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屏障】宁夏法院持续加大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力度,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犯罪。2021年集中管辖以来共判处罚金467.3万元,采用刑罚、罚金“双罚制”提高违法成本、震慑犯罪行为。统筹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关系,审结涉耕地、林地、宅基地以及供热合同等民事案件5004件,探索补种复绿、土地复垦等生态修复方式,督促污染主体承担社会责任,有力促进自然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职责,审结涉土地、环保等行政案件1226件,推动行政执法与司法救济协同共治。惠农区农水局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案入选最高法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支持环境公益诉讼,审结检察机关、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22件。

  【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环资案件审判工作机制】宁夏法院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工作部署,结合宁夏“三山、一河、两漠”及九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实际,出台《关于在全区法院实行环境资源类案件集中管辖的方案》,实施环境资源类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明确管辖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审理办法,组建“6+3+3”“5+5”审判团队,制作6类庭审笔录模板,以专业化审判提升全区法院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水平。2021年1月1日起,银川铁路运输法院、泾源县法院、中卫市沙坡头区法院跨区划集中管辖环境资源一审案件,涉环境资源的37种刑事罪名、30种民事案由、5类行政诉讼及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实现区内统一归口审理,宁夏环境资源审判改革迈出历史性的一步。

  【秉持绿色发展,促进生态环境科学合理修复】加强环境资源审判技术专家库建设,聘请覆盖大气、水域、农业、矿产等多个领域,涵括宁夏大学生态环境学院、宁夏生态环境厅等多个单位,共计21名环资专家,参与案件审理、提供技术咨询,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业化水平。推动设立石嘴山市大武口区、吴忠市利通区“环境资源巡回审判点”,实行人民陪审员共用制度,提高审判效率、加速环境修复。探索“技改抵扣”判决履行新方式,支持企业改进环保技术,实现环境污染源头防治。建立环境资源案件执行回访机制,及时跟踪修复资金及环境治理落实情况,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目前累计投入环境修复资金8.2436亿元,地下水污染范围得到有效控制。

  【强化合作共治,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强大合力】加强与公安、检察、自然资源等部门的协调,出台《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资源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关于建立部门间联合打击破坏自然资源违法犯罪工作机制的意见》,完善司法与行政执法“两法”衔接机制。积极协调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宁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办法》,规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保证赔偿资金合理使用。加强诉源治理,依托基层党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多元化解环境资源矛盾纠纷,努力实现快速化解、快速保护、快速修复。同时,宁夏法院与甘肃、内蒙古等省区法院签订黄河九省区生态环境司法跨区域协同保护机制框架协议,构建法律适用、要案会商、交流研讨等协作机制,初步探索形成了综合集成、跨域协同、整体整治的生态环境法治新形态。

  【拓展审判职能,厚植生态文明共建美丽新宁夏】宁夏法院坚持环境资源审判价值引领,积极开展环境资源审判领域公众开放日活动,发布典型案例,向社会传递保护生态的鲜明行为导向。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及各界代表旁听庭审,开展判后答疑、以案释法等形式多样的普法活动,进一步增强公众环保意识。积极延伸生态司法保护职能,针对审判过程中发现的行政执法薄弱环节、管理漏洞,及时发出司法建议,支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前端治理、守好生态环境风险底线。结合银川、石嘴山、吴忠三地生态保护现状,设立生态司法修复与宣传教育“两基地”“两阵地”,集生态恢复、警示教育和法治宣传等功能于一体,大力传播生态修复和绿色发展理念。经过努力,大蹬沟生态环境修复示范基地20亩土地实现了“补种复绿”。

  (宁夏法治报通讯员 吴奎)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contents/FZJS/2022/06/297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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