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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生态司法保护 共建清洁美丽世界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编者按

  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2020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时赋予宁夏努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的时代重任,宁夏法院乘势而上、起而行之,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一系列重要论述,严格遵循“山水林田湖草沙冰”的整体系统观和绿色发展理念,积极探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有益经验,依法履行环境资源审判职责,用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保护宁夏生态环境,为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今年6月5日,是第51个世界环境日。为深入宣传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本期专刊收集整理了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生态环境保护典型案例,对宁夏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全面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生动实践进行介绍,以期进一步提升全社会进行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意识,进一步增强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性。

  

  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06年以来,王某红等在黄河河道上建设养殖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检察院调查发现,上述养殖场建筑未经相关行政部门审批,属于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严重影响黄河行洪、防洪安全。石嘴山市惠农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以下简称惠农区农水局)对上述情况存在未履行监管职责的问题,惠农区检察院遂于2019年7月向惠农区农水局发出检察建议。2019年11月,按照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规定,惠农区检察院向大武口区法院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请求确认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判令惠农区农水局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恢复土地原状。2019年11月26日,惠农区检察院收到惠农区农水局回复并经实地查看后,认为惠农区农水局已经履行了对涉案养殖场的违法建筑设施拆除的法定监管职责,遂撤回了部分诉讼请求,保留确认违法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大武口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被告惠农区农水局未依法履行责令王某红等拆除违法建筑的河道监管职责的行为违法。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违法占用黄河河道建设生产场所及居住房屋引发的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妨碍行洪建筑物、构筑物的乱建行为,违反了国家河道管理规定,也严重影响行洪、防洪安全,对黄河两岸居民生活和生产安全造成潜在危害。本案通过行政公益诉讼,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行政主管机关行为违法,有效促使行政主管机关积极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提供了有力司法支撑。

  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基本案情】2015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郭某甲、郭某乙、马某某、郭某丙、李某某、毛某某经商议后,共同对承包的位于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南梁村五里坡草原苦水河东侧、东北侧、西南侧的草原进行开垦,在开垦的草原上修建水利设施、种植农作物。经鉴定,开垦草原总面积为725.85亩,地类为天然牧草地;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致使原有植被被破坏,土壤严重沙化,草原用途发生改变。该案由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提起公诉。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且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在法院审理阶段,六被告人自愿缴纳生态修复费用共计15.2万元。

  【裁判结果】银川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六被告人违反草原法等土地管理法规,开垦草原种植农作物,改变被占用草原用途,造成草原土壤沙化,破坏了草原生态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六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且自愿缴纳草原修复费用,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一审法院分别判处郭某甲等六被告人有期徒刑7个月至1年10个月不等,缓刑1年至3年不等,并处以罚金。

  【典型意义】本案系开垦草原用于种植农作物,改变草原用途而引发的刑事案件。涉案草原地处吴忠市利通区扁担沟镇南梁村,当地降水稀少、气候干旱,生态环境极其脆弱,草原覆盖植被需要多年生长才能起到防风固沙的作用。银川铁路运输法院贯彻落实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通过释法析理促使被告人主动缴纳生态修复金用于修复受损草原,构建惩处和修复并举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通过到案发地巡回审判的方式,邀请草原保护主管机关、被告人所在地村干部和部分村民旁听庭审,将庭审开成一堂普及法律、宣传环保的法治课堂,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良好效果

  生态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

  【基本案情】宁夏某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于2003年8月至2007年6月违法倾倒造纸黑液,损害土壤及地下水环境、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污染问题发生后,中卫市政府成立了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经过第三方检测和专家评审判定污染物不具有易燃性、反应性、感染性、腐蚀性、毒性等危险特性,可作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处置和管理后,指导企业按照第三方评估机构和专业评审意见对污染物清理、转运。因污染地块分属于中卫市及阿拉善盟行政公署,2020年2月7日,中卫市生态环境局、阿拉善盟生态环境局与宁夏某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共同委托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对涉案沙漠污染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2020年9月,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完成了涉案沙漠污染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报告。中卫市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宁夏某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对评估报告认定的事实及评估结论均予以认可,并经过磋商,达成“一次签约、分段实施”的《赔偿协议》,即第一阶段开展污染状况调查以及污染清理实施工程,支出费用4423万元,第二阶段开展补偿性恢复等工作,赔偿生态服务功能损失1.54亿元。

  【裁判结果】涉案沙漠污染问题发生后,中卫市中级法院先后受理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绿发会)诉宁夏某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以及中卫市人民政府、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宁夏某纸业集团环保节能有限公司申请确认其三方签订的《赔偿协议》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第十七条的规定,中卫中院对绿发会作为原告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裁定中止审理,对签订的《赔偿协议》进行了公告,并组织三申请人就涉案问题进行听证。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签订的《赔偿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于2021年3月12日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了《赔偿协议》的效力。因《赔偿协议》内容已包含绿发会就涉案沙漠污染问题所提公益诉讼的请求,经中卫中院组织双方协商、确认,绿发会以其诉讼请求已基本实现、诉讼目的已经实现为由,申请撤回了起诉。

  【典型意义】本案系全国首起跨省联合磋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污染问题发生后,中卫、阿拉善盟两地政府相互配合,及时高效指导污染企业依法依规对污染地块进行修复治理,赔偿义务人与赔偿权利人进行多轮磋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确保生态环境效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生存发展。案件中创新实施以生态效益抵扣生态功能损害,为建立多元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式作出了有益探索。《赔偿协议》在确定污染地块整改到位,不需要人工干预修复的基础上,对于企业承担的土壤、地下水功能损失确定为以企业种植、养护的某林区生态效益折抵补偿,避免了简单要求企业以金钱赔偿造成企业破产,导致无法实际执行问题的出现,同时对于企业管理养护的林区对生态环境产生的积极效益予以肯定,采取以林区生态效益折抵损害赔偿的方式,降低了企业的负担。通过司法确认,明确企业管理养护林区的责任,确保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基础上,积极承担环境赔偿责任,践行绿色可持续发展理念。绿发会在中卫中院司法确认裁定作出后,以诉讼目的实现为由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妥善处理公益诉讼案件与生态损害赔偿司法案件衔接问题,两案最终圆满结案。

  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2019年4月5日,被告王某川在固原市彭阳县小岔乡卷槽村雅林沟队一重点森林防火上坟烧纸时,不慎将坟地附近的杂草引燃,引发林地过火造成火灾。经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过火林地类型、面积、树种、数量、规格和过火造成的损失等进行鉴定,损失价值共计212426元,其中,林木补偿费41880元,植被恢复费170546元。彭阳县公安局对王某川作出行政拘留10日的行政处罚;固原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彭阳县自然资源局针对案涉过火林地的现状及植被恢复情况制订了恢复方案。

  【裁判结果】固原市中级法院一审认为,王某川违反森林法规和政府部门发布的有关防火戒严通告,擅自在重点森林防火区用火造成林区火灾,致使森林资源及林区植被大面积受损,且被损林木、植被的生态功能在短期内难以完全恢复,不仅破坏了当地生态环境资源,导致生态环境服务功能一定程度丧失,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对该损害后果依法承担环境修复及损害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王某川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赔偿被焚毁国有林木损失费41880元,并按照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对被损林木、植被进行修复。宣判后,被告王某川未提出上诉。

  【典型意义】本案是擅自用火造成林区火灾引发的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公益诉讼起诉人固原市人民检察院针对被告王某川的破坏生态行为,经公告程序后,无其他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提起本案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法院给予了支持。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川按照彭阳县自然资源局出具的植被恢复方案对被损林木、植被进行修复,全面体现了生态环境要素的一体保护和系统修复,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绿色审判、严格执法、维护权益、注重预防、修复为主、公众参与的现代环境资源司法理念,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具体实践。

  (宁夏法治报通讯员 吴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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