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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法院宣判2起涉老诈骗案件

来源:宁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6月15日,银川市兴庆区法院对被告人孙某某涉嫌犯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通过远程庭审视频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责令被告人孙某某、赵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460余万元。2名被告人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以来,孙某某、赵某先后在银川地区、包头地区非法集资。二人依托银川泓江珍藏商贸有限公司,通过打电话、发传单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宣传公司收藏品理财项目,在明知公司无回购产品能力的情况下,向集资参与人承诺高额返利、到期返还本金,大肆向银川地区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共计5091460元。同时,二人还在位于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民馨路民馨家园A21号底店“稀土高新区金百年保健食品店”周围,以口口相传发放小礼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诱使社会公众到店内听保健品讲座,承诺交诚信金免费旅游、送空气净化器等物品,并承诺退还诚信金,以此吸收20名老年人的资金共计68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犯罪金额462148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赵某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非法向社会公开吸收公众存款5159460元,数额巨大,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孙某某处扣押的一辆奔驰轿车,依法处置后退赔各集资参与人。

  6月14日,金凤区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老年人集资诈骗案件,被告人秦某、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犯集资诈骗罪,分别与其前判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判处有期徒刑14年至6年不等,并处罚金78万元至25万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被告人秦某、杨某某、谢某某共同协商在银川成立收藏品销售公司,后被告人秦某联系被告人白某某、方某,五被告人共同出资并假借他人身份注册成立宁夏国艺典藏文化艺术品商贸有限公司,以向社会公众散发传单、拨打电话等方式,虚假宣传所售钱币、纪念币等收藏品价值,夸大收益并承诺一定期限内高价回购。为骗取客户信任、炒作产品价格扩大销售,该公司召开“回购返现会”对部分少量藏品虚假回购返现,营造藏品升值、兑现承诺的假象。后五被告人按出资比例分赃,将所获利润按“银川公司”出资比例入股,复制成立同类型“榆林公司”,以相同经营模式在两地实行诈骗活动,两公司最终均以遣散员工、关停公司、销毁账目、负责人失联而结束。2016年4月至2017年12月,五被告人共骗取96名在银集资参与人投资款4700725元,主要用于各自消费挥霍、投资经营。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秦某、杨某某、白某某、谢某某、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后分赃挥霍,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犯罪数额巨大,且集资参与人中中老年人居多,依法应予惩处。

  宁夏法治报首席记者 张怀民


原文链接:http://www.nxzfw.gov.cn/contents/YASF/2022/06/29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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