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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老年人拍卖收藏品?北京东城法院宣判一起诈骗案

来源:西藏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犯罪团伙假借帮助老年人拍卖收藏品之名设计骗局,收取高额“佣金”“委托费”,骗取多名老年人大量钱财。5月18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某拍卖公司“业务员”张某诈骗一案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一审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张某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同时,禁止被告人张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老年人理财销售及相关活动。

  

  公诉机关指控称,2019年6月至2019年11月间,被告人张某在北京某拍卖公司从事“业务员”期间,伙同高某、林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给被害人黄某(男,时年82岁)、徐某(男,时年79岁)等拨打电话,邀请被害人将收藏物品带至公司,虚构能帮助黄某、徐某将其收藏品高价拍卖的事实,骗取黄某、徐某“委托费”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张某于2021年4月25日被民警抓获,后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可受托拍卖收藏品并收取服务费用之名,骗取老年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刑罚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尊老爱老作为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文明的重要体现,全社会应当自觉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对利用部分老年人知识更新滞后、防范意识减弱,进而设局诈骗老年人财物的犯罪行为,依法应予严厉打击。本案中,鉴于被告人张某系从犯,能够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弥补被害老年人经济损失,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做出上述一审判决。

  据悉,东城法院此前对该类收藏品拍卖诈骗案件已作出多个有罪判决,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判处温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共计挽回39万元经济损失。

  法官提示

  老人安则家庭安,家庭安则社会安。

  涉及收藏品拍卖类诈骗案件主要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这些老年人有收藏爱好,但不具备鉴识收藏品价值的专业知识,也不了解收藏品拍卖行业的相关规则。老人希望能高价变现自己的收藏品,犯罪分子则觊觎老人兜里的钱。

  此类犯罪流程是:首先由业务员通过拨打电话的方式寻找具有收藏品并有意出售的老年人。而后,将老人们约至公司,高估收藏品价值,诱惑老年人签订委托拍卖合同,通过缴纳委托费、服务费或保证金等方式骗取老人们钱财,并让老人们回家等消息。当老人们再次联系拍卖公司的时候,发现已人去楼空。

  这类犯罪的主要特点是:1.团伙作案,犯罪成员之间相互配合,骗术环环相扣。2.诈骗活动周期短,通常一人控制多个公司,公司规模小、地点变换快、诈骗周期短。3.假借合同作“保障”,犯罪团伙与老人签订所谓的“委托拍卖合同”,让老人误以为是有书面保障的合法交易。4.对收藏品估值虚高,犯罪分子无评估知识或资质,对老人收藏品随意虚高估值,让老人误以为收藏品极具价值,诱骗老人按比例交纳较大数额的“佣金”。5.资金流转隐秘,犯罪分子或以现金或以POS机刷卡骗取老人钱款,得逞后快速转移资金,造成犯罪数额、资金去向难以查清。6.想方设法毁灭证据,如设法收回老人手中的收据、合同,为事后侦查、取证制造障碍。

  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坚持宣传教育、依法打击、整治规范“三箭齐发”,扎实开展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依法严惩犯罪,高度重视被骗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积极开展追赃挽损工作,同时延伸治理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涉诈乱象,守护好老百姓的“养老钱”。

  

  承办法官姬广胜提示,老年人及收藏品爱好者,要提高对诈骗犯罪的防范意识,对涉及钱财的陌生来电应提高警惕,不相信电话宣传或推荐,通过正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不贪图蝇头小利。同时增强证据意识,发现违法犯罪苗头及时报警,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原文链接:https://zfw.xzdw.gov.cn/zfjj/xxyd/202205/t20220528_2490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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