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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背景下信息化应用的研讨与思考

来源:平安广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疫情防控背景下信息化应用的研讨与思考——以崇左市两级人民法院为主要研究视角

  □梁列宁

  如何在疫情防控特殊时期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和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成为对人民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的一次重要考验。自疫情发生以来,崇左市两级人民法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充分运用“云立案”“云庭审”“云执行”等信息化应用成果,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诉讼权益。

  一、崇左市两级法院应用信息化防控疫情的概况及成效

  (一)线上诉讼服务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崇左市两级法院一改传统的立案诉讼服务模式,采取在法院机关大门处张贴公告、在官方微信和微博发布信息等方式,引导当事人通过网络、快递、电话等途径进行网上立案、缴费、调解、送达、查询等,尽量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有效阻断疫情传播,为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筑起坚强的司法防线。

  (二)线上庭审

  疫情发生以来,崇左市两级法院结合工作实际普遍开通科技法庭,提供远程开庭、调解等多项诉讼服务,有效支持在线诉讼各项活动,服务和保障疫情防控工作。同时,不断思考和权衡司法公开与当事人隐私权保护的关系及风险,在有效保护当事人疫情期间隐私权、名誉权等前提下,不断加大司法公开力度,既满足了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需求,又保证了司法的公信力。

  (三)线上执行

  崇左市两级法院依托科技力量,统筹运用“点对点”“总对总”网上集中查控系统开展全覆盖执行查控、线上保全等工作,推广应用移动执行APP等技术手段,打造并推行“网格化协助平台+执行”、网络司法拍卖等模式,通过电话、微信等线上方式同当事人沟通案件执行情况,有效降低人员聚集带来的风险,以信息化技术手段助力决胜疫情期间的执行难。同时,对申请人为生产经营疫情防控物资企业的执行案件优先立案、立即执行,暂缓对涉及疫情防控企业和人员等执行措施,依法服务保障“六稳”“六保”工作。

  二、崇左市两级法院应用信息化防控疫情存在的不足及原因分析

  (一)在线庭审活动适用性、严肃性、公开性等存在争议

  目前,崇左市两级法院关于在线庭审适用案件的类型,仍处于边探索边推进状态,对于案件复杂、争议较大等界限,法官还需要进一步探讨、把握。同时,在线庭审打破传统庭审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减损了法庭审理的仪式性和威严感,法庭现场和法官行为的严肃性受到质疑。另外,疫情防控期间,人民法院会有选择地对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裁判文书上网公开,还会通过报刊、电视以及官方微信、微博等渠道宣传报道案件,这一过程会涉及案件当事人的家庭住址、行踪轨迹等基本信息,而网络信息不安全、案件公开及报道的责任部门或个人审核不严格、不法分子的别有用心等因素,都会对案件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造成侵害,在线庭审案件的公开存在一定程度的安全风险。

  (二)应用信息化防疫程度有待深化

  崇左市两级法院应用信息化平台的频率不尽相同,地处边境县、偏远山区县的法院信息化平台的覆盖面、使用率等工作需要进一步探索、推进。另外,疫情期间,应用信息化手段开展在线司法服务保障活动的人群主要为中青年一代法官,而年纪偏大的法官受限于计算机应用水平及担忧操作不当引发案件信息泄露等,信息化平台实际应用率偏低。在线司法保障服务活动对设备性能、网络稳定性、系统完善性等存在极大依赖性,其中某一方面缺失都会产生不利影响,导致出现平台案源不足、使用成效不够明显等现象。

  (三)形成自身特色、有效的信息化防疫经验有待总结

  一些法官尤其是老一辈法官未能全面看待应用信息化防疫的优势与效用,受传统工作方式影响,在主观上未能引起足够重视,尚未形成上下联动、全员应用的良好局面。法院缺乏专业的信息化技术人才,很难组织和抽调专门人员对信息化应用进行研究和全面指导。再者,形成自身特色、有效的信息化防疫经验,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精力,一些常规性的在线司法服务保障活动组织开展起来了,但无法在短时间内通过具体的指标体系衡量实际效果,导致难以调动干警尤其是宣传报道干警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缺乏利于特色经验挖掘和优化的组织氛围,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人民法院信息化防疫工作应有的实际效果。

  (四)群众共同参与信息化防疫的意识和能力有待培养

  部分当事人对信息化等新生事物的接受度和认可度不高,除了受年龄等客观因素影响外,很重要的原因在于信息化被看似一种“摸不着、看不见”的事物,不少群众担心花费了时间精力却收不到预期效果。归根结底,还是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不足,没有让人民群众体验到信息化带来的便捷、高效、优质、安全。

  三、对完善崇左市两级法院应用信息化防控疫情的思考和建议

  (一)遵循相关原则,奠定信息化防控疫情的实践基础

  加强立法支撑,适时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为在线庭审活动合法、有序开展提供法律适用依据。坚持以当事人的选择和意愿为原则,在线庭审前向当事人阐明其中的权利义务和风险,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再选择进行在线开庭,绝不允许出现因疫情防控需要而强迫当事人进行线上诉讼等现象。同时,要给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权利,在庭审方式适用出现错误时,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理需求和合法权益。强化纪律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开展在线庭审活动要遵循司法规律,严格遵守庭审有关程序及规则,有选择地对在线庭审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保在线庭审公正性、严肃性。要坚持线上线下庭审交叉使用原则,根据案件审理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统筹推进线上线下庭审交替使用,努力将各自功能作用最大化,不断弥补单一化庭审方式的纰漏和缺陷。要统筹处理好信息公开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坚持在司法公开的前提下,竭力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权利。在对一般案件进行庭审网络直播、裁判文书公开时,涉及当事人工作属性、家庭情况、行踪等基本信息的,可以通过技术处理进行屏蔽或用其他标志替换。因处理不当,导致案件当事人隐私权利受到侵害的,应有相应的申诉机制和权利救济机制,避免当事人合法隐私权利受到再次侵害,全面确保司法公开且公正。

  (二)强化信息化系统功能开发与应用,提升防控疫情的水平

  深入审判执行一线,以业务庭办案为需求导向,坚持硬件与软件同时兼顾,确保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高效、安全的司法诉讼服务。一方面,要配齐配强信息化设备设施,多方协调、主动汇报,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法院信息化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尽可能获得更多的资金、技术等政策指导和物质保障。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系统软件功能开发与应用,强化与信息技术部门、科研机构等单位的合作,关注最新信息化讯息动态,及时反馈信息建议,不断推动信息化平台功能转型升级。持续提高信息化应用水平,打造“智慧诉讼服务”模式,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化司法需求。培养和引进复合型网络技术管理人员。技术管理人员不仅要做好网络维护、硬件维修、故障排除等基本工作,更要加强对信息化的应用指导,不断深化信息化应用程度。同时要强化对技术管理人员信息化防疫业务培训,在工作负荷允许的情况下,坚持“脱产培训”和“实践培训”相结合,不断提高信息技术应用水平和能力,实现将网络技术、疫情防控和法院管理有机结合,为法院信息化发展以及运用信息化防控疫情等突发公共安全事件提供人才力量和技术保障。

  (三)加强交流学习,善于借鉴先进经验,总结提升自身信息化防疫能力

  坚持问题导向,切实发挥调查研究作用,在信息化防疫工作的深度开展中,不断发现问题短板,积累经验、完善机制,并结合实际,有针对性地拓展信息化防疫工作的深度与广度,有效提升信息化诉讼服务与防疫水平。建立健全司法数据管理和应用制度、机制,扩宽司法数据资源,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着力提升数据分析、应用水平与能力,切实为科学决策部署信息化防疫工作提供参考和帮助。强化对先进法院的交流学习,不仅可以通过视频、电视、报刊等途径交流学习,在做好疫情防范和保护措施的前提下,还可以有选择地到疫情低风险地区的先进法院交流学习,共同研究信息化防控疫情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解决途径,进一步总结好做法、好经验,取长补短,相互促进。与此同时,不断加强法院内部各部门的沟通交流,完善立案与审判执行、信息技术与审判执行、审判与执行等业务部门之间的链接,全面构建法院内部各部门全方位、全覆盖的信息化管理大格局,实现审判管理、司法防疫的现代化。此外,要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水平、案件数量、疫情防控情况、智慧法院建设情况等,立足实际不断解放思想、敢于创新,努力打造形成独具特色的经验做法,为其他法院提供借鉴参考。

  (四)加强疫情防控法治服务宣传教育,营造有力舆论氛围

  充分认清当前工作形势的严峻性和紧迫性,坚持把依法做好疫情防控作为法院法治服务宣传教育最重要的任务来抓。积极开展依法防疫的法治服务宣传教育,引导广大群众正确理解、积极配合、科学参与疫情防控。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有效运用法律手段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全面依法保障防控工作有序进行,切实增强群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信心。聚焦当前法院重点工作,严明常态化疫情防控期间纪律作风,提高干警在常态化疫情防控条件下做好本职工作的思想认识,为依法做好疫情防控法治服务宣传教育工作提供纪律和作风保障,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扩大疫情防控法治服务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借助报刊、电视、抖音、微博、微信等传播媒介,深入宣传报道疫情防控一线的鲜活事例、典型事迹,提振人民群众抗击疫情的信心和决心。

  (作者单位:天等县人民法院)


原文链接:http://www.pagx.cn/html/yaowen/202204/12-6359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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