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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构建探析

来源:平安广西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构建探析

  □莫林芳

  在国内经济高速发展和世界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时代背景下,我国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加剧,其中以刑事风险和合规风险尤为突出。一是企业刑事犯罪多发、犯罪类型多样、犯罪性质复杂,给经济发展造成较大影响。二是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遭受严重合规风险危机。为有效应对企业合规风险,国资委(SASAC)、商务部等中央部委相继出台了旨在促进企业合规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明确政府主导的企业合规合力。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积极探索“企业合规”切入刑事司法的创新实践,在部分地区推行刑事合规制度,以检察能动落实国家保护民营企业的政策。然而,由于我国企业合规意识普遍较弱,刑事司法领域没有刑事合规制度的相关规定。借鉴域外刑事合规制度的发展完善,有必要强化企业合规管理,以完善单位犯罪归责转型,明确刑事合规出罪法律界限规定为助力,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刑事合规制度体系。

  一、合规与刑事合规

  合规是指企业在遵守相关法令、国际规则、法规要求、行业标准、商业惯例和道德的基础上,为改进内部监管和风险防控体系、规避法律责任、确保员工遵守法律和行业规范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是企业的一种治理机制。

  刑事合规是合规的下属概念,指鼓励企业按照国内或国际惯例形成自己的机制,减少刑事违法的可能性。即使发生犯罪,也可以通过相关政策的激励来起到减轻涉罪企业刑罚的作用。刑事合规本质上是一种企业刑事防控机制,目的是为企业提前建立合规管理体制,防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时为涉罪的企业提供免除刑事处罚和宽大处理的基础。首先,企业制定合规计划或合规措施,确保企业及其员工履行刑事义务,避免刑事责任;其次,企业高层人员监督合规计划的实施,并为企业员工遵守合规计划创建一系列激励措施,提升员工犯罪风险防控能力;再次,从刑法应对合规的角度,运用适当的刑罚激励机制,促使企业用刑法标准识别自身存在的问题,完善合规计划,建设企业文化,使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我国刑事合规面临的困境

  (一)企业合规意识缺失

  涉罪企业中无论规模大小,普遍缺乏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对合规认识模糊,或将合规计划理解为一种管理体系,未能作为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重要治理方式加以重视。尤其是在“一带一路”推进和“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虽然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意识到合规管理的重要性,且有的已经建立合规体系,但相当一部分企业的合规仍停留在表面,违规经营依然存在,企业合规意识和合规文化方面与国际先进企业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二)刑事立法滞后

  一是关于单位犯罪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不健全。单位犯罪的归责界定不清,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切割不明晰,单位犯罪类型过窄,企业构罪限制条件过多等。二是刑事激励措施缺失。涉罪企业一旦被刑事调查,即使合规计划已经到位,司法机关也不会将其列为对企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依据。

  (三)司法实践有待深入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了企业合规监督考察制度的改革探索,但在对企业合规计划是否有效以及如何启动合规考察等方面没有现成的可操作性标准,在评估企业是否提供合规整改达到预防犯罪目标,避免出现“纸面的合规计划”上仍需探索完善。

  三、构建刑事合规制度的时代意义

  (一)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有助于企业法治领域兑现“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一体化制度

  反腐败是全球性的课题。在法治环境不健全的情况下,部分企业为自身发展便利,采取一些非法行为,甚至贿赂政府工作人员和其他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权力寻租和利益输送,造成企业间不正当竞争,严重破坏营商环境和经济生态,给社会安全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带来极大隐患。从域外刑事合规制度发展来看,政府迫使企业建立合规管理制度,并对企业实施合规管理制度的行为进行适时监督,是防控企业腐败犯罪行为的重要手段。构建企业刑事合规制度体系,有助于促进企业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权力边界清晰、责任明确的公司治理体系,从自身管理角度完善内部监管机制,强化自我管理和犯罪预防,筑牢“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防线。

  (二)构建刑事合规制度,是实现刑事法治预防转型及完善刑法出罪的重要体现

  刑法是国家强制力的表现,刑罚的目的不仅是惩罚犯罪,更是通过对犯罪行为人施以刑罚惩处来威慑潜在的犯罪行为人。刑事合规的核心理念是预防,构建刑事合规制度体系,将企业合规作为判断单位刑事责任的关键依据,裁量涉罪企业刑事责任加重或减免幅度,通过给企业合规施以压力和动力,推动企业实现刑事风险的自我防范,实现刑事法治预防转型。

  (三)构建刑事合规制度,可以更好地为“一带一路”推进和“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与经贸合作提供法治保障

  当前时代背景下,“一带一路”的推进使越来越多的企业走出国门进入国际市场,“中国-东盟”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广度深度进一步扩大,特别是2022年1月1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正式生效,为我国企业与东盟各国的商贸合作与往来提供了更大空间,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国外企业也不断涌进我国开展经营投资。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构建刑事合规制度体系,强化企业合规意识,培育合规文化,根据行业特点和风险偏好,结合属地法律制度规定做好风险预警和处置,帮助企业提升合规管理水平,规避合规风险,不仅可以实现我国企业在海外经营中合法合规,“走得出、管得住、干得好”,更有助于营造我国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与发展,使外资“进得来、留得住、能共赢”。

  四、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构建路径

  (一)引导企业建立并有效执行合规计划

  1.增强企业合规意识。一方面通过加强对企业合规行政化管理,在企业运营活动中强调企业合规义务,引导企业的刑事合规建设;另一方面强化企业员工合规教育,加强员工对法律、法规、制度的敬畏感,增强明辨是非、拒腐防变的能力。

  2.制定企业合规计划范本。企业经营规模、范围以及涉及刑事风险的范围不同,其合规计划也应不同。境外开展业务企业更要了解经营地所在国的刑事法律要求,设计既利于企业发展又不违反经营地相关法律政策规定的合规计划。研究出台具有专项化特色的刑事合规计划范本,增强合规计划的有效性和针性性,有利于企业结合自身实际适当选择。

  3.明确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标准。充分发挥包括律师、注册会计师、企业合规师、专家学者等多行业领域专业人员的力量,针对不同企业、涉嫌不同犯罪制定个别化、差异化的刑事合规计划有效性评价标准。建立专业人员名录库,在检察机关的主导下组织第三方专业人员对企业合规实施合规计划的有效性进行公正、有效的监督评估,防止企业合规整改成为走过场的“纸面合规”。

  (二)将合规纳入刑法体系,建立刑事法律对企业合规的激励机制

  1.在实体法方面完善单位犯罪归责原则的转型。一是扩大单位犯罪的入罪范围,如增设企业管理过失犯罪等,增强企业合规管理的法律义务。二是调整单位犯罪惩治力度,设置可以对单位实行缓刑制度。设置一定期限的缓刑考验期,使企业有效实施合规计划完成整改,避免因涉罪被定罪量刑导致一蹶不振甚至倒闭。三是将有效合规计划纳入量刑情节予以考量。当企业构成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企业合规计划的有效运行情况;当企业建立并实施有效合规计划时,可以对其免除或减轻刑罚。四是制定企业犯罪量刑指导。司法实践中不同地区、不同办案单位量刑从宽幅度不一,直接或间接影响了涉罪企业案件的办理质量。可在对全国涉罪企业类案分析研究的基础上,制定涉罪企业量刑规范或指导意见,维护法治统一和涉罪企业权益。

  2.在程序法方面建立企业犯罪程序分流机制,设置企业刑事合规出罪制度,完善和扩大企业不起诉裁量权制度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建立企业附条件不起诉或暂缓起诉制度。在查明企业犯罪事实、企业认罪悔罪的基础上,责令企业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承诺实施和改进合规管理制度、积极开展犯罪预防等,并在规定的考验期内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企业的合规管理情况进行评估验收,认为涉罪企业合规计划有效,并挽回相关损失或影响的,可以不再提起公诉。

  (三)确立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中的职能作用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一系列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改革的探索,不仅展现了检察机关在刑事合规制度上的检察担当,而且有了“检察建议等”具体手段。要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构建以检察机关为主导的涉企合规案件办案模式,彰显检察机关在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保障经济稳定发展上的政治责任、法治责任、检察责任:一是扩展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在办理涉企犯罪刑事案件中落实好“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在自由裁量范围对企业作出不起诉决定;二是检察建议适用对象纳入公司、企业,使检察机关能够直接针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督促涉案企业积极整改、堵漏建制,促进合规守法经营;三是赋权检察机关参与涉罪企业的托管和重整程序,帮助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更好地“再生”。

  (作者单位:广西漓东地区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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