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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发布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指引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6月2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工作的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善意文明执行典型案例。

据悉,为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进一步规范民事诉讼保全和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防止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查封,切实做到当事人权益平等保护,运用法治方式营造优质法治营商环境,省高院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该《指引》。

《指引》分为八个部分,共41条,围绕一般规定、构成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不属于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情形、确定财产价值的方法、不计算财产价值的情形、根据不同财产分类处理、权利、义务及救济程序、立审执衔接等八个方面,全方位、系统性细化完善有关操作规程,从强化监督管理、践行善意文明理念的角度,促进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行为,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进一步加强善意文明执行,防范超标的保全和执行行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大积极意义。

《指引》明确,合法原则。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推进执行程序,依法查控、处置财产,依法规制失信背约行为,依法保护产权,最大限度实现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合理原则。执行权的行使应当合理,兼顾各方当事人的利益诉求,既要最大限度地让债权人保障胜诉权益,又不能随意扩大执行范围,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避免过度执行,防止因执行行为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负担,造成不能承受之害;必要性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加强财产保全审查,防止保全申请人恶意利用财产保全制度。对中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采取保全措施时,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严格审查。经初步审查认为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的,对其提出的保全申请,依法予以驳回。当事人明显超出诉讼请求范围申请保全的,对其超出部分的申请,不予支持。被保全人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资产足以履行将来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财产保全申请或要求申请人提供现金担保;善意文明执行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合理选择对被执行人生产经营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查封。被执行人有多项财产可供查封、扣押、冻结时,执行法院应当综合考虑财产变价难度、变价后能否覆盖债权、对被执行人利益的影响、对第三人利益的影响等,兼顾效率和成本,合理选择查封财产等。

为确保查封措施具有可操作性,《指引》针对不同类型的财产,进一步明确了查封、扣押、冻结方式。比如,对于银行存款,应当明确具体冻结金额,不得影响冻结金额之外的资金流转和账户使用;冻结多个银行账户的,以实际冻结金额累计计算冻结金额,冻结金额达到执行标的金额的,可以通过划拨至一个账户等方式,及时解除对其他账户的冻结,避免对企业生产经营造成影响。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的不动产整体查封后,被执行人申请分割查封的,在向相关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后,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后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以杜绝超标的查封问题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337/5241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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