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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高院发布诉讼调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来源:贵州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坚持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充分发挥法院在诉讼调解中的规范、参与、推动和保障作用,对于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全省法院始终贯彻党中央“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的法治建设重要部署,以诉源治理为抓手,坚持“以调促稳、情理并重、助企纾困”的原则,借助调解在纠纷化解中协商性强、对抗性弱、灵活度高的优势,坚持把调解优先的柔性化手段贯穿于全过程,最大限度钝化矛盾、公正高效化解纠纷、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用一流的“贵人服务”打造营商环境“贵州高地”,为贵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

贵州高院拟持续推出成功调解涉诉标的额高、扶贫搬迁民生工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等典型案例,推动我省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优化,让企业家安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诉讼调解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01、某企业管理公司与某置业公司、李某某1、李某某2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置业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某某1在案涉宗地竞买过程中承诺,如果某企业管理公司退出竞买,该置业公司竞买后,某企业管理公司可以对案涉宗地入股30%。后某企业管理公司退出竞买,某置业公司以3亿余元的价格获得了案涉宗地使用权,但其未履行对某企业管理公司的承诺,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李某某2,遂某企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某置业公司履行承诺,并提供了1.1亿元的现金作为担保,申请法院对案涉宗地进行查封。至本案诉讼时,某置业公司已对案涉宗地进行了相应开发,部分房屋已预售。

【调解思路】

法官的思考:一是本案系因某置业公司违背诚信所引发的纠纷,但某企业管理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难以评估。二是因案涉宗地使用权被查封,预售房屋施工进度和手续办理受影响,案件处理不当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诉讼。

调解进行时:分析研判案情后,主审法官把调解重点放在某置业公司一方,直接指出其违背承诺,未遵守诚信原则的行为是引发本案纠纷的根本原因,并分析指出若因本案纠纷导致整个项目停滞,损失不可估量。同时对某企业管理公司就案件纠纷可能导致旷日持久的诉累分析利弊,双方最终同意调解。

圆满解决纠纷:通过主审法官对案件核心问题的敏锐捕捉和孜孜不倦的做双方工作,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某置业公司向某企业管理公司进行一定补偿,后法院按照某企业管理公司的申请解除了对案涉宗地使用权的诉讼保全措施。

【示范意义】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本案中,在案件处理上不局限于案件诉辨意见本身,而是对案件发生背景、原因、政策、经济形势等各方面因素进行全景式调查,“解剖麻雀”找出问题症结,抓住“牛鼻子”化解纠纷。并且法官紧扣诚信主题,将诚信理念贯穿调解全过程,尽可能将专业的法律建议、诚信的经营观念、善意的诉讼行为传递到各方当事人,将案件办理作为一堂生动的法治课,培育企业“失信受罚”、“守信受益”的意识,让企业树立重诺守信的商事交往理念,营造了诚信的营商环境。

生效文书:(2021)黔03民初425号民事调解书

主审法官: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鹏

02、某建设工程公司与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镇人民政府将扶贫搬迁安置点项目发包给某建设工程公司施工,工程全部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某镇政府使用。经审计,案涉项目工程承包款总额1亿余元,但因某镇政府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清全部工程款,某建设公司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镇政府付清全部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调解思路】

法官的思考:自案涉工程合同签订至起诉之日已达五年,时间跨度较大,双方争议大,该案的审理应在充分保障施工方利益的基础上,全面考虑判决后政府的执行力。

调解进行时:法官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核对账目、了解案涉工程项目详情、召开案情研判会对案件整体情况评估后,多次就本案案情及法律、法规进行现场沟通并释明。从双方利弊平衡、节约诉讼成本等角度分析问题提出多种合理化解决方案,清楚释明案涉纠纷存在诉讼周期长、诉讼成本高、诉讼预期与诉讼结果具有巨大落差等风险。

圆满解决纠纷:经法官耐心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和诉求、积极组织双方沟通对话,为双方在尖锐的矛盾中找到了平衡点与调和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某镇政府同意一次性向某建设工程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双方讼争问题圆满解决。

【示范意义】因城市化发展需要,各地政府开展的安置房项目引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频发。本案涉及社会稳定和居民安居,具有特殊性,法官通过充分考虑双方利益诉求,在协调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基础上,依法做好释明工作,促成各方达成调解,既妥善平衡了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使施工方工程款结算得到保障,也让案涉安置房项目得以推进,让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利民理念在一次次沟通、一遍遍询问、一回回确认中充分体现。

生效文书:(2021)黔27民初188号民事调解书

主审法官: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 王天才

03、董某某等九十余人诉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单位家属区业主委员会恢复原状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因开发项目造成毗邻施工区域的某单位家属区围墙倒塌。后该公司与某单位家属区业委会签订《围墙拆除重建协议》,约定由房开公司补偿15万元作为补贴费用,并对受损围墙进行改建。虽该协议经业主大会表决同意,但房开公司施工时遭到家属区多位业主多次阻工,导致其在建项目被迫停工。遂该家属区九十多名业主向法院提出确认《围墙拆除重建协议》无效,请求房开公司立即停止对某单位家属围墙的破坏行为并恢复原状。一审判决驳回九十余名业主的诉讼请求。业主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调解思路】

法官的思考:该项目开发涉及政府拆迁还房等重大公共利益,长期停工将引发被拆迁人大量信访,影响社会稳定,企业蒙受巨额经济损失不利于营商环境建设。而且案涉围墙破旧不堪,随时有垮塌的危险,也给某单位家属区业主的日常生活埋下安全隐患、带来不便。

调解进行时:合议庭成员赶赴事发地点,进行现场勘查,耐心听取业主意见,分析细节、权衡利弊,最终消除业主代表顾虑,基本同意调解方案。并为防止事后推诿扯皮、背信反悔,调解协议在某单位家属区提前进行公示,由法院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并邀请社区基层组织到场参与见证,由法官逐条逐款讲解调解协议后再进行表决。

圆满解决纠纷:在合议庭全方位的思考、积极的行动下,该某单位家属区代表中的122户签字同意调解协议,达到法定表决比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依约当场兑现首笔补偿金,在施工作业完毕后已依约支付补偿金尾款并对围墙进行了全面改建,本案纠纷圆满解决。

【示范意义】本案在面对涉企群体性纠纷时,坚持司法为民、调解优先,用极大的耐心、诚心、真心,赢得当事人的信心,消除当事人的烦心,获取当事人的放心,从根源上彻底解决纠纷,从效率上将当事人从繁冗的诉讼程序中解脱出来,从成本上为当事人节约后续维权成本,从效果上为业主消除围墙倒塌的安全隐患,有效帮助企业复工复产推动项目开发建设,从双输实现双赢,为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供了坚实有效的司法保障。

生效文书:(2021)黔03民终7014号民事调解书

主审法官: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玉振

04、某工程公司与某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工程公司将一隧道工程分包给某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进场施工后因各种原因致工程停工。后某工程公司向某建筑公司通知解除合同,某建筑公司不同意也不退场移交工程场地。遂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已解除,要求某建筑公司立即退场并承担停工损失。诉中某工程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某建筑公司退场、移交施工场地。

【调解思路】

法官的思考:一是案涉工程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工期紧、任务重,属高速公路项的控制性工程,案件需快速处理,以使项目及时复工。二是双方争议大,继续合作的可能性小,解决双方矛盾的关键在于合同解除的后续相关事宜。

调解进行时:某建筑公司担心一旦退场,其已施工的工程量、工程款、现场建材、项目质保金等难以结算、兑现,加之年关将近,其迫切需要解决农民工工资的支付问题。而某工程公司则迫切需要解决复工问题,以保证整个高速公路项目按时通车。法官兼顾原告的燃眉之急、被告的后顾之忧,到施工现场查看工程施工情况并清查现场施工建材后组织双方针对矛盾焦点逐一协调。

圆满解决纠纷:法官通过充分了解项目情况,主动、深入地与当事人沟通,查看现场,聚焦双方诉求,紧抓争议焦点,逐一事项开展调解,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成功第二天双方完成了施工现场移交,项目得以复工,工程款等相关款项及支付等也得以明确。

【示范意义】本案从立案到调解成功结案仅20余天,法官树立源头化解、为企分忧的审判理念,紧抓当事人最关切的问题,充分调动当事人解决问题的积极性,以化解合同解除后续事宜及衍生案件为出发点,力争在一起案件中“一揽子”将矛盾化解,既使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及时复工,也让项目工程款结算及支付等事项得以明确,缩短了企业诉讼周期,降低了企业诉讼成本,真正帮助企业纾难解困,有效压缩审理周期,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生效文书:(2021)黔0323民初3828号民事调解书

主审法官:绥阳县人民法院 丁沛


原文链接:http://www.gzpeace.gov.cn/info/1337/5244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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