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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漏水惹纠纷 诉讼维权获赔偿

来源:四川长安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新房漏水惹纠纷 诉讼维权获赔偿

  

  花了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购买的房子,是许多家庭最重要的财产。然而房屋装修却是一件麻烦的事情,不仅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稍有不注意还可能引起纠纷。近日,渠县的赵先生就遇到了这样的烦心事。

  

  楼上渗水伤房屋 邻居拖延拒维修

  

  2021年8月,家住渠县的赵先生高高兴兴地搬进了新房,但入住不久就发现新房的卫生间和阳台有水从楼上渗漏下来。赵先生找来维修工人排查发现,原来是因为楼上邻居李女士家里的防水处理不合格,因此,李女士家一用水就会渗漏到赵先生家。赵先生多次联系李女士,并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也多次协助双方反复沟通协商,并明确告知了李女士漏水原因,提出了维修方案,但李女士态度蛮横,一直故意拖延,且拒不维修。

  

  不仅如此,李女士因不满赵先生和物业公司多次上门尝试沟通,心生怨气,便多次故意在深夜大量用水。长期漏水导致赵先生家的屋顶阴湿、散发异味,卫生间吊顶积水、龙骨锈蚀、浴霸进水,阳台墙面阴湿槽烂……这些问题极大地影响了赵先生家的正常生活。无奈之下,赵先生将李女士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赔偿财产损失及误工费。

  

  损失鉴定助维权 法院判决化纠纷

  

  法庭上,李女士辩称,她认可漏水、渗水的事实存在,但已经修复。原告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她对原告主张的修复费用不认可,认为自己没有义务对原告提出的诉求作出赔偿。

  

  于是,赵先生提出了申请对房屋相关修复造价进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和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女士的房屋漏水造成楼下赵先生的房屋损坏,故李女士理应赔偿赵先生的财产损失及维修费用。对于赵先生主张的误工费,因赵先生为协调处理漏水受损事宜发生请假误工情况,故其合理的误工损失应予赔偿,但其未提交实际扣发工资的证明,法院酌情认定了部分误工损失,由李女士予以赔偿,同时鉴定费由李女士负担。法院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

  

  民法典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吴彤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原文链接:http://www.sichuanpeace.gov.cn/azsf/20220614/260643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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