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骗取公私财物或骗取捐赠款物行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疫情防控期间,骗取公私财物或者捏造事实骗取公众捐赠款物的行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邱昭继给记者讲述了浙江宁波应某某诈骗案:2020年2月3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应某某通过微信、社交软件结识被害人吴某某,谎称自己系鄞州二院女护士,有获取医用口罩的特殊渠道,并使用另一微信号编造“鄞州二院仓库管理员”身份与吴某某交易,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6000余元。2月5日,被告人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于当天第一时间介入,通过电话、视频指导并督促公安机关快速收集微信聊天记录及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等证据。2月6日下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案共骗得被害人吴某某6000余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6000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邱昭继解读。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2月7日上午,鄞州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应某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鄞州区人民法院当天适用速裁程序开庭审理该案,被告人应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法院于当日作出判决:被告人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邱昭继提醒公众,从目前立案侦查的案件来看,涉疫情诈骗案件主要有3种类型,第一类是不法分子谎称可以代购或者囤有医用口罩,当受害人付费购买后,不法分子找各种理由拒不发货或将受害人拉黑;第二类是不法分子冒充慈善或民政部门,向用户发送防控疫情“献爱心”的虚假信息,或搭建虚假官方网站,利用群众的同情心骗取捐款;第三类是冒充熟人实施诈骗,不法分子潜入QQ、微信群,以防控疫情为由,冒充群内成员骗取钱财。公众应提高警惕性,增强识骗防骗能力。

  (记者 杨静)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1899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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