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民政服务

狗咬狗致损害 以过错程度定责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饲养宠物来增添生活乐趣,但随之而来的,因饲养宠物妨碍和影响他人生活引起的纠纷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那么,因犬只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疏于管理造成犬只伤人事故,应当如何确定各方需要承担的责任呢?

  案情

  6月6日,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相关案例。

  2021年8月,韩某在居住小区遛狗,被杨某饲养的犬只(未拴绳)咬伤,后入院接受手术治疗。韩某为追索产生的相关费用,将杨某诉至雁塔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杨某赔偿其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6000余元。

  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速裁庭法官张蓓欣了解到,虽然被告杨某在小区遛狗时未拴绳,系造成本次事故的根本原因,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但原告韩某违反《西安市限制养犬条例》饲养烈性犬,其在两犬发生撕咬的过程中受伤,亦应承担部分责任。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将被告杨某承担的责任比例确定为70%。

  提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一条规定,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碍他人生活。

  张蓓欣说,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有不同程度的过错。现实生活中,饲养动物越来越普遍,因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相关报道也越来越多。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提醒广大市民依法饲养和管理好动物,在遛狗时应当使用安全绳、护具等必要的防护用品,同时,注意避开人员密集的地方。此外,宠物是生活中的忠实伙伴,管理好自己的宠物是主人应尽的责任。作为动物饲养者,对因自己饲养的宠物导致他人损害的,应该及时道歉并进行相应赔偿。

  (梁爽)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19140.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