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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

来源:陕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3月4日,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宣判了一起因赠与房产引发的合同纠纷案。

  李大爷今年79岁。几年前,他与刘大妈经人介绍认识后,开始了一段黄昏恋。2018年12月,两人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在李大爷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屋中居住生活。为表达自己的爱意,2019年1月,李大爷与刘大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两人居住的这套房屋赠与刘大妈。协议签订后,两人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过户手续。

  可好景不长,没过几个月,两人感情出现了问题。刘大妈于2019年6月与李大爷又签订了一份赠与协议,将这套房屋回赠给李大爷。签协议的同时,刘大妈把房产证交给了李大爷。几天后,刘大妈离家出走,再也没有回来。李大爷多方打听,并张贴寻人启事,但始终没有刘大妈的消息。李大爷找人咨询后,起诉至汉滨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刘大妈将房屋赠与自己的协议有效。

  针对该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汉滨区法院的办案法官进行了详细解读。

  赠与协议签订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原告起诉在民法典施行之后,该起纠纷应适用民法典还是原来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事实,也称民事法律事实,是指依法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现象。该案中,李大爷与刘大妈于2019年6月签订赠与协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属于民法典施行前发生的法律事实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

  该案中,双方签订了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赠与协议是否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8条规定,赠与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办理了过户手续,应当认定赠与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给赠与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该案中,赠与房屋原系李大爷婚前购买,婚后由李大爷赠与刘大妈。2019年6月,二人再次签订赠与协议,由刘大妈将房屋回赠给李大爷,虽然未办理完毕房屋过户手续,但赠与人刘大妈已根据书面赠与协议将房产证交给了受赠人李大爷,且受赠人李大爷一直占有使用该房屋,故应认定双方赠与有效。原告请求确认双方赠与协议有效,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那么,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在哪些情形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呢?

  赠与人有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见,在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基于自己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并且时间上,应于赠与标的物交付或未转移登记之前,范围上,应不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

  赠与人有法定撤销权。这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出现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任何一种情形,赠与人即可行使法定撤销权,无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无论赠与是否具有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赠与人可以对受赠人主张所有物返还请求权或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周新 陈洪钧)


原文链接:http://www.sxzf.gov.cn/html/212/1191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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