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一旦发生院内感染,后果不堪设想。那么,医疗机构因为院感防控出现漏洞导致新冠疫情传播,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记者采访了西北政法大学医药卫生法律与政策研究中心主任邱昭继。
邱昭继讲述了2020年10月发生在山东青岛的一起出现12例新冠病毒感染者与青岛市胸科医院高度关联的院感事件。事件的起因是青岛港疫情2名感染者在青岛市胸科医院隔离观察期间,离开封闭病区到CT室检查,因防护、消毒不规范,导致CT室被病毒污染,进而传染了次日上午到同一CT室检查的住院病人和陪护人员,致使病毒进入结核病区,导致疫情在医院内传播。
“邓某作为青岛市胸科医院院长,对医院的传染病感染控制任务负有管理责任。邓某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邱昭继解读。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案件最后的结果是,青岛市胸科医院党委副书记、院长邓某被免职。
邱昭继提醒医务工作者,院感管理无小事,要落实落细各项感控措施,从严从紧狠抓防控工作,不断提升医疗机构的院感防控能力,筑牢疫情防控底线。
(记者 杨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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