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民生内参!
当前所在:首页 > 法制在线

新干首例!一男子因涉毒“自洗钱”被判刑

来源:江西政法网 作者:佚名时间:2022-06-24

  案 情 简 介

  被告人刘某于2021年1月至5月期间,先后多次通过邹某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刘某因通过自己微信账户收取过多笔毒资,担心容易被公安机关查处。2021年5月份,邹某两次收到吸毒人员购毒款后,按照刘某的要求通过邹某某的微信账户扫码转至刘某女朋友邓某的微信账户上,并向邓某谎称是还给其的欠款,后上述毒资被邓某用于日常消费。新干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在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同时,利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并使用,意图漂白犯罪资金的行为,属于“自洗钱”行为,依法应构成洗钱罪,后检察机关以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向新干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新干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一审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判处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后刘某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4月,吉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一审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

  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犯罪作出重大调整,明确“自洗钱”行为独立构成犯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本案当中,刘某为逃避公安机关侦查打击,两次贩毒之后为掩饰其贩卖毒品所得来源,刻意用他人微信账户收取毒资的后续行为表现完全不同于上游犯罪的行为特征,在性质认定上不再是上游犯罪的自然延伸,应定性为洗钱行为。新干县人民检察院办案人员在办理该案过程中坚持一案双查,通过审查发现了刘某存在的“自洗钱”犯罪线索,及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要求补充移送刘某洗钱犯罪事实,后公安机关进一步完善了刘某洗钱犯罪证据链,向检察机关补充移送了刘某涉嫌洗钱罪的犯罪事实,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刘某构成贩卖毒品罪和洗钱罪,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刘某最终因自己的“小聪明”被法律依法制裁。该案的成功办理,说明检察机关要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机制,在办理洗钱罪七类上游犯罪案件时,要严格实行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是否涉嫌洗钱罪,深挖犯罪线索,加大追捕追诉与各类上游犯罪相关的洗钱犯罪力度。

  法 律 链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原文链接:http://www.jxzfw.gov.cn/2022/0621/2022062141934.html
[免责声明] 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应用平台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民生内参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民生内参 msnc.org.cn 版权所有。

京ICP备08005977号-24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联系电话:010-53387021 010-56153985
监督电话:15010596982,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邮箱:jiankangfzdyzx@163.com    客服QQ:2894426415 通联QQ:491393325

北京中农兴业信息咨询中心

中国互联网协会 不良信息举报中心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北京网络行业协会